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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史国公酒

2018-04-16 16:28阅读:


卜奎书院 2018-04-16 谭彦翘 卜奎书院
史国公酒是齐齐哈尔的名产,据《黑龙江地特名优新产品简介》介绍,这酒是明末史可法为医治士兵的风寒所配制的药酒。这制造药酒的配方由山西商人于清初随军带来齐齐哈尔,经鼎恒升药店按方配制,名之为史国公酒,流传至今,已近三百年的历史。由于史国公酒有祛寒防湿的作用,行销颇广,成为负有历史盛名的地方特产。但是现在的配方已经“改善”,其色泽从原来的红褐色变成了浅粉色,商标也改变了。可以说是面目皆非,空留其名,非复传统名产原貌。现若追溯酒的名称、本源,颇有可议之处。
一、命名。 河北省徐水县有刘伶醉酒,是地方名牌酒。刘伶是晋朝沛国(今安徽宿迁)人,字伯伦,是当时的“竹林七贤”之一。他放情肆志,性嗜酒,与阮籍、嵇康相友善,常乘鹿车,携酒一壶,使人荷锸随之,谓曰:死便埋我。传说曾迢迢千里到徐水访友人张华,张即以当地佳酿款待,刘伶饮后倍加称赞,这就是以刘伶醉命名的由来。又,杜康酒,相传杜康是开始造酒的人,遂以为酒的代称。曹操的《短歌行》中有“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唯有杜康。”之句。以其为酒名,是可以理解的。又如有太白液,无非是说这酒曾经被
诗仙--李白饮过。文君酒意为卓文君卖过的酒。不论是命以何名,都是说这酒是有来历的,用以引起人们的赏识进而加以品尝,以提高产品声誉,扩大销路。那么,以史国公命为酒名,其目的自然也可想而知了。
二、国公。 国公是封建制度下的一种封爵名称。古代的公、侯、伯、子、男五种爵中,公位第一。对于公的赐封的解释,《辞源》云:“隋始置。位在郡王下,郡公上。自唐至明皆因之。清代惟宗室及藩部得封镇国公、辅国公。”《辞海》云:“爵位名。晋代始有开国郡公、县公之称。隋称国公,位次郡王,在郡公之上。自唐迄明皆有之。清有镇国公和辅国公,次于贝子,仅宗室和藩部得封。”自唐至明,历代统治者,对其功臣按功绩的不同,赐以不同的封号。兹举其为人习知者,如唐朝的长孙无忌为齐国公、魏征为郑国公、程咬金为卢国公、李世为英国公、秦叔宝为胡国公。宋朝的司马光为温国公、寇准为莱国公、王安石为荆国公。明朝的徐达为魏国公、常遇春为鄂国公、冯胜为宋国公、汤和为信国公。当然外戚也有受到“恩泽”的。
三、史可法与国公。 史可法仕宦于明末,崇祯帝殉国后,福王朱由崧在南京即帝位,史可法因受权奸所迫,自请赴扬州督师抗清,最后在强敌面前不受利诱,城破壮烈牺牲。据《明史·列传》所载:“史可法,字宪之,大兴(县名,今属北京市)籍,祥符(今河南省开封市境内)人……举崇祯元年进士,授西安府推官,迁户部右侍郎兼右佥都御史。……(后)拜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十七年四月朔,闯贼(笔者按:指李自成农民起义军)犯阙,誓师勤王。……会南都议立君,……王(按:指朱由崧)监国,廷推阁臣,……拜可法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可法遂请督师,出镇淮扬。十五日王即位。明日,可法陛辞,加太子太保,改兵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可法初以定策功加少保兼太子太保,以太后至加少傅兼太子太傅,叙江北战功加少师兼太子太师,擒剧盗程继孔功加太傅皆力辞。不允。”另据《弘光实录钞》所记,史可法受任的官职与《明史》略同,而与其同时的重臣,有受封侯或伯爵者,如黄得功为靖南侯,高杰为兴平伯,但独无封国公者。而史可法仅以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后任兵部尚书兼武英殿大学士)。可以肯定,史可法生前没有受过国公的封号。史籍亦无其死后被追封国公的记载。所以不能称史可法为国公。
四、史可法与士兵和酒。 《明史》谓:“可法短小精悍,面黑,目烁烁有光。廉信,与下均劳苦。军行,士不饱不先食,未授衣不先御,以故得士死力。”“可法为督师,行不张盖,食不重味,夏不,冬不裘,寝不解衣。”“可法素善饮,数斗不乱,在军中绝饮。”从而可见他对士兵的一片爱护关切之情。尽管如此,唯不见以药酒为士卒治病的记载。
五、清初齐齐哈尔的商业。 《黑龙江外纪》中有记述清初商业的内容,兹摘录数条于下:
商贩多晋人,铺户多杂货铺,客居应用无不备。……
棉花非土产,布来自奉天(今沈阳),皆南货,亦有贩京货者。……
土人能为瓦器,若杯盘、瓮、盎等瓷器,皆吉林货船上买之。……
齐齐哈尔卖香囊者,河南人,夏来秋去。卖通草花者,宝坻人,烧酒来自伯都讷,岁不下数十万斤。……
土人无知医者,医多来自内地。余惟闻晋商武诩善针灸,施药济人,不计利,得良医体。……
又据《黑龙江述略》卷六《丛录》所记:
汉民至江省贸易,以山西人为最早,市肆有逾百年者,……市酒多自呼兰贩运,味薄,同内省米酒,不及奉天、牛庄之佳,然同一高梁所酿也。……
上引两书,向称详赅,尤注意于地方土特产品的记述,唯不见有药行及药酒的记载。
综上所述,可以说:
一、史可法虽在明末任过礼部尚书、东阁大学士和兵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受过太子、太保、太傅的封号,属于三公。但从末受封国公。三公不得谓国公,所以不能迳称史可法为史国公。
二、史可法严于律己,军纪也严,但对士卒却很体恤。史书对此有较细的记述,然独未见以药酒治疗兵士们所患风寒的记述。
三、《黑龙江述略》成书于清光绪十五年(1899),以“逾百年”衡之,山西商人来此设店的历史至今最多也只有二百年。说随军前来,且有三百年历史更不确当。
四、北京的同仁堂,是全国驰名的历史悠久的名店,也有自制名为国公酒的药酒,其功效与史国公酒相类。但他们未给“国公”寻找姓氏,说明此史国公酒绝非史家一姓的“专利”。制作史国公酒的方剂,并非史可法所创。准此,史国公酒也是不能寻根于史可法的。
(载1987年第6期《齐齐哈尔史志》,谭彦翘《问学琐笔》,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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