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处置儿童犯罪?
2013-12-15 15:17阅读:

近日重庆10岁女童摔婴案受到社会关注,这里选取我国古代的一些案例,来看看各朝是怎样处置这类儿童犯罪的。案例不成系统,仅供参考,请勿由此得出整体性结论。
南齐:毫不顾惜孩童年幼无知
据《南齐书·王敬则传》记载,吴兴郡(今湖州一带)曾经抢掠四起,太守王敬则抓住一名在路上捡拾遗物的小孩,杀了示众,从此当地“道不拾遗,郡无劫盗”。
又《南齐书·孔绣之传》载,吴县有个十岁的小孩子,偷偷割了邻居家一把稻子,县令孔绣之就把这个孩子逮捕,关到牢狱中。有人觉得不妥,建议孔绣之别这样做。这位县令说,刚十岁就能偷东西了,长大后什么坏事不能干?全县因此风气肃然了。
点评:按今天的法治理念来看,这两位官员显然是肆意妄为。即使是出于公心、好意,也不能随意侵害任何一个人包括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那位王太守,只能认定为草菅人命;史籍只记载了这些,不知背后多少人有怨言,甚至埋下了仇恨。
北宋:小儿误伤人命 罚铜120斤
宋代史籍记载: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宁州(今甘肃宁县)人庞张儿“殴庞惜喜死”,审刑院已经判了死刑,但因为庞张儿“年九岁,童稚争斗无杀心”,于是免于死刑,只处以罚铜120斤给死者庞惜喜家。
史籍还记载了另一案例:宋仁宗景佑元年(1034年),9岁的濠州(今安徽凤阳)儿童王沣奇与楚李婆“争斫木柴,用镰斫伤楚李婆致死,合处死。”只因
王沣奇才9岁,奏请皇上批准,免于刑罚,也只是罚铜120斤给楚李婆家。
点评:上述两例9岁的儿童非故意杀人,最终都被判处“罚铜120斤”,而免于死罪,体现出宋朝在司法制度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且所罚的“铜”,实际也是由儿童的监护人——家长出的,这与现代法制处罚的理念是一致的。
清朝:七岁以下不加刑
据清代史籍记载,嘉庆十七年,黑龙江某地两个儿童玩耍时起了争执,刚过六岁的哈尔呢都用刀扎了九岁的玛勒塔玛勒,后者身亡。查清朝法律,有这么一条:
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最终这名幼小儿童虽惹了大祸,仍免于刑罚。
还有一案发生在道光三年,有个刚满七岁的儿童李樽孜,捡到了一把剪刀,在街上玩。他的姐姐何李氏见到,赶紧让小弟弟交给她。李樽孜顺手把剪刀扔过来,岂料正好一个六岁小孩张小孜走到何李氏身旁,
不幸被剪刀投中,当场死亡。李父只有这一子, 得知宝贝儿子杀了人,
估计得偿命,情急之下自缢而死。但官府调查后,认定此案只是误伤人命。即使是成年罪犯也就是被流放, 况且李樽孜才七岁,
照例应该免罪,只是要赔偿人家一笔丧葬费而已。可叹李父不懂法律,无谓送命,反而使孩子将来没有了依靠。
点评:儿童年幼无知,没有自控的意识和能力,成年人要多为孩子操心,尽到责任,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悲剧的发生。清代法律对儿童的保护,也秉承了自古以来“恤幼”的传统。
(高鲁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