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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要点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结果加重犯与法律拟制的认定

2015-03-26 16:49阅读:
命题要点 <wbr>非法拘禁罪的处罚,结果加重犯与法律拟制的认定
知识点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款:非法拘禁罪的基本规定
1、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阻却是由。
2、 拘禁:即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属于继续犯(持续犯)的行为,其方法不限。
3、 他人:即行为对象,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并且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但不要求认识到有人对自己实施非法拘禁。
4、 责任要件:故意犯罪,但不要求以出卖、勒索财务为目的。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并非对立行为,能够评价为绑架罪等,以绑架罪等论处。
5、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一项基本规定,应当适用于第2、3、4款。
第二款:结果加重犯与法律拟制
1、 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客观上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这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
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必须适用刑法第238条第1、2款的规定,不适用绑架罪的规定。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第四款:量刑身份
的规定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的利用职权表现为以行使职权的外观非法拘禁他人,包括以拘留、逮捕为名或者以调查、审查特定事项为名非法拘禁他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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