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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

2013-12-16 17:05阅读:
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另外,留存收益金额总是在不停地变动,因此笔者认为最合适的做法是资产划出方只允许冲减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够冲减,应先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经审验办理增资后,再冲减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二)无偿划转的涉税处理
无偿划转资产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划转在税法上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印花税: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就得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文,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
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11 号)第四条规定: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3、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第(一)项规定: “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厂房和房屋等不动产资产应按视同销售缴纳 5%的营业税, 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5、契税
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已经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 号)的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对于 2012 年 1 月 1 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之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赠与,按照 3%~5%的税率征收契税。 ”
6、增值税:必须缴纳增值税
划转固定资产、存货和设备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 缴纳增值税。 ”
如果将资产的划转视为资产重组, 则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13
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北京会计培训学校编辑: http://www.x8.net.cn/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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