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少年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我国大致相同,但受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也有一些差异。
实体方面
保护主体宽泛——包括犯罪少年和未成年青年
德国的少年法庭只审理少年刑事案件,适用对象为少年(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和未成年青年(犯罪时已满18周岁未满21周岁)两类。对18至21周岁的犯罪人,法官会依据下列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一是作案人在行为时,按其道德的发展和智力发育来看还同少年一样;二是按其行为方式、情况、动机来看,属于少年过错。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官按照德国少年法院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少年处罚的多样化——教育刑为主和处罚的层次性
德国对犯罪少年重教轻罚,制裁方法以教育和纪律性措施为主,绝对排除了生命刑、役刑、财产刑和权利刑,刑罚总是最后的、不得已而采取的手段。据了解,德国的犯罪少年中仅有16%会受到刑罚处罚,当然,这与德国的立法体系也有很大关系。德国少年司法中的处罚措施呈阶梯状,主要包括教育处分、惩戒措施,即使应当判处刑罚,也都严格限制。对于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来说,最短的监禁刑是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五年。犯重罪,依刑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自由刑的,最高的少年刑罚仅为十年。
特别的缓科制度——罪和刑都可失效
在德国受到刑罚处罚的青少年中,缓刑适用率为50%,较高的缓刑率与其教育刑刑罚观、立法丰富的非监禁化处置措施相得益彰。其中最富有特色的是缓科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指,对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经过社会调查,仍无法确定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表明的危险倾向程度,判处其刑罚又确有必要的,德国少年法官可先判决该少年的罪责,同时对拟处刑罚予以缓科,并规定一至两年的考验期。如在考验期间没有犯罪倾向,有罪判决就失效,罪和刑都消灭。否则,法官判决原来决定的刑罚。
缓刑执行——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德国各州都有执行缓刑的专门机构。有的是成年人和少年缓刑执行在一起的,有的是分开的。如,柏林司法部社会服务部负责成年人和少年的缓刑,而柏林的青少年缓刑管理中心仅负责少年缓刑。机构中心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帮助和照管被考验人,引导他们过上健康安全的生活。如对那些吸毒、饮酒犯罪的人和心灵受到创伤犯罪的人,会提供心理、医疗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培训、找工作等等
实体方面
保护主体宽泛——包括犯罪少年和未成年青年
德国的少年法庭只审理少年刑事案件,适用对象为少年(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和未成年青年(犯罪时已满18周岁未满21周岁)两类。对18至21周岁的犯罪人,法官会依据下列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一是作案人在行为时,按其道德的发展和智力发育来看还同少年一样;二是按其行为方式、情况、动机来看,属于少年过错。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官按照德国少年法院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少年处罚的多样化——教育刑为主和处罚的层次性
德国对犯罪少年重教轻罚,制裁方法以教育和纪律性措施为主,绝对排除了生命刑、役刑、财产刑和权利刑,刑罚总是最后的、不得已而采取的手段。据了解,德国的犯罪少年中仅有16%会受到刑罚处罚,当然,这与德国的立法体系也有很大关系。德国少年司法中的处罚措施呈阶梯状,主要包括教育处分、惩戒措施,即使应当判处刑罚,也都严格限制。对于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来说,最短的监禁刑是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五年。犯重罪,依刑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自由刑的,最高的少年刑罚仅为十年。
特别的缓科制度——罪和刑都可失效
在德国受到刑罚处罚的青少年中,缓刑适用率为50%,较高的缓刑率与其教育刑刑罚观、立法丰富的非监禁化处置措施相得益彰。其中最富有特色的是缓科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指,对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经过社会调查,仍无法确定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表明的危险倾向程度,判处其刑罚又确有必要的,德国少年法官可先判决该少年的罪责,同时对拟处刑罚予以缓科,并规定一至两年的考验期。如在考验期间没有犯罪倾向,有罪判决就失效,罪和刑都消灭。否则,法官判决原来决定的刑罚。
缓刑执行——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德国各州都有执行缓刑的专门机构。有的是成年人和少年缓刑执行在一起的,有的是分开的。如,柏林司法部社会服务部负责成年人和少年的缓刑,而柏林的青少年缓刑管理中心仅负责少年缓刑。机构中心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帮助和照管被考验人,引导他们过上健康安全的生活。如对那些吸毒、饮酒犯罪的人和心灵受到创伤犯罪的人,会提供心理、医疗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培训、找工作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