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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浅谈德国少年审判制度

2016-04-26 14:51阅读:
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少年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我国大致相同,但受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也有一些差异。
实体方面
保护主体宽泛——包括犯罪少年和未成年青年
德国的少年法庭只审理少年刑事案件,适用对象为少年(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和未成年青年(犯罪时已满18周岁未满21周岁)两类。对18至21周岁的犯罪人,法官会依据下列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一是作案人在行为时,按其道德的发展和智力发育来看还同少年一样;二是按其行为方式、情况、动机来看,属于少年过错。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官按照德国少年法院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少年处罚的多样化——教育刑为主和处罚的层次性
德国对犯罪少年重教轻罚,制裁方法以教育和纪律性措施为主,绝对排除了生命刑、役刑、财产刑和权利刑,刑罚总是最后的、不得已而采取的手段。据了解,德国的犯罪少年中仅有16%会受到刑罚处罚,当然,这与德国的立法体系也有很大关系。德国少年司法中的处罚措施呈阶梯状,主要包括教育处分、惩戒措施,即使应当判处刑罚,也都严格限制。对于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来说,最短的监禁刑是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五年。犯重罪,依刑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自由刑的,最高的少年刑罚仅为十年。
特别的缓科制度——罪和刑都可失效
在德国受到刑罚处罚的青少年中,缓刑适用率为50%,较高的缓刑率与其教育刑刑罚观、立法丰富的非监禁化处置措施相得益彰。其中最富有特色的是缓科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指,对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经过社会调查,仍无法确定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表明的危险倾向程度,判处其刑罚又确有必要的,德国少年法官可先判决该少年的罪责,同时对拟处刑罚予以缓科,并规定一至两年的考验期。如在考验期间没有犯罪倾向,有罪判决就失效,罪和刑都消灭。否则,法官判决原来决定的刑罚。
缓刑执行——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德国各州都有执行缓刑的专门机构。有的是成年人和少年缓刑执行在一起的,有的是分开的。如,柏林司法部社会服务部负责成年人和少年的缓刑,而柏林的青少年缓刑管理中心仅负责少年缓刑。机构中心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帮助和照管被考验人,引导他们过上健康安全的生活。如对那些吸毒、饮酒犯罪的人和心灵受到创伤犯罪的人,会提供心理、医疗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培训、找工作等等
;另一方面监督缓科少年履行法院命令和指示的情况,判断其是否有危险因素或再犯危险。缓科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刑,而对严重违反义务、指示等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由法院撤销判决,执行刑罚。
程序方面
专门的审判组织——初审与上诉审的少年法庭分离
1908年,德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科隆成立,随后法兰克福也成立少年法庭,少年法庭设在各州的初级、地区(普通)法院之内。比较有特点的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除初级和地区(普通)法院都有初审少年法庭外,地区(普通)法院还设置了专门审理上诉案件的少年法庭。这类少年法庭根据案件性质,又区分为上诉的大、小少年法庭两类,并规定了不同的审判组织。上诉的小少年法庭由1名法官与2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上诉的大少年法庭由3名法官或3名法官和3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青少年上诉案件。
彻底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开庭和不公开宣判
德国少年司法实行彻底的不公开审理原则,少年法庭审理的少年犯罪案件,开庭和宣判都不公开,严格保护青少年的隐私。当然,为了教育目的,审判长也可以允许被害人、被告人的监督人等其他人到庭。
证人出庭——即时获得补偿及特别保护
在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我们旁听了一起少年法庭审理的少年入室盗窃案。庭审过程中出庭作证的证人被询问结束后,直接从法官手中领取一张纸。休庭期间,法官向我们介绍说,在德国,证人出庭作证后都有权依据专门的《证人鉴定人补偿法》要求获得各种补偿。证人根据纸上记载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可以直接到政府领取赔偿金,包括误工损失、旅馆费等作证费用。另外,儿童在德国也是需要特别保护的证人,对其询问时应在特别的房间里进行,应有律师在场,必要时,可以通过视频来进行。
社会调查——与案件事实调查同步
德国的社会调查制度相对成熟。一是社会调查主体相对固定。德国少年法庭帮助机构(少年福利局和少年教养救助会)是具体承担上述调查工作的部门。二是德国少年刑事案件的事实调查和少年个人情况的社会调查同步进行。三是调查报告需要经过庭审质证,具有证据效力。另,尽管少年法庭救助站是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制作者,在必要的时候, 少年法官和少年检察官也可启动社会调查报告程序。
少年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消灭的彻底性
与我国新刑诉法确立的少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同,德国是将符合条件的少年犯罪记录彻底消灭,而不是封存。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时间条件。德国少年服刑期满或免刑两年后可以启动申请犯罪记录消灭程序,但又规定消除前科记录对被判刑少年显得特别重要的,不在此限。二是申请条件。除符合条件的本人或其家长、法定代理人、检察官等人可以提出申请外,少年法官也可依职权进行。三是消灭条件。经过调查确认少年改邪归正,由法院以决议的形式取消刑事污点,条件尚不具备的,可延迟裁判。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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