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读后感
2015-06-19 08:40阅读:
本书分四编。第一编以送法下乡、法院行政和审判委员会三个制度为切入点从达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考察中国基层司法的制度问题及理论问题。第二编针对区际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司法研究之空白;集中考察基层司法中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力求将传统司法理论中看不见的初审法官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化”,纳入一般的理论分析。第三编考察中国基层司法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类法律人。第四编考察了法律实证调查中的权力问题。是对本研究的方法论反思。
下面谈四点收获和三点疑惑。
收获:
1.苏力老师针对现行的法律学术界泛法学化,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基层法官审判方法的合理性,进而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他们的职业素质和能力。从这个角度去研究中国的司法制度的人并不多,苏力是分析的比较透彻的一个,毕竟从他之后又很多人人开始喜欢用实证的方法去研究问题。他叫给了我们一种研究问题的方法。
2.经济学的总的假设人是理性的,所以在作出选择的时候总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而基层法院的法官我们只能假设他是最普通的人。作为中国基层法院最基本的单位,也是社会平等的一份子,他既要维护社会的公正,又要养家糊口,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跟普通人一样追求自己的仕途。所以基层法院法官胡面临多种因素的影响,既有经济因素,又有行政因素,又有上级法院的因素。这是一个不可能回避的因素,所以在很多时候可以说这些法官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3.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的往往不是一纸判决,而是执行,在基层大部分的民事纠纷都是在一个人际关系结构中。为了保证执行,在审判中就会渗入了这些因素。这似乎是基层法院走不出的窠臼。典型案例是“老母亲遭儿子虐待案”和“离婚案件”。
4.基层法院的直接面对纠纷当事人及社会背景,包括法官在内的人们受社会文化的深度影响,形成了各种所谓的“习惯法”,对法官制定法的实施施加影响。因此法官经常穿梭于事实与法律,习惯法和制定法之间,以达到他们之间的平
衡,不是一无是处的。因此基层法院所面临的压力是非常大的,或许有时吃力不讨好。
下面是三点疑惑.
1.苏力对西方学术流露出很不屑一顾,仕途用中国本土资源中中生产出来的地方性知识来替代这种舶来品。我认为这相当的武断,纵然我们不能全盘的接受西方的法学模式,但应当注重它对中国法学体系构建的重要借鉴意义,知识无国界。经典的理论应当由各国共享。例如法人制度,其源于古罗马法,法人最终确定于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而我们民国时期就确立法人制度,这也是一种借鉴。苏力老师在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从文中可以看出他的点差仅局限于一个区域,我对这代表中国基层司法的全貌深感怀疑。地方性知识代表了一种非正式知识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但其影响度和如何转化成大众知识还需证明。
2.苏力老师反对基层法院法官生硬的使用国家指定的法律规则,原因是基层社会不具备条件完全理解法律的能力,法官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纠纷。其实落后的调节与法院的规则之治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联邦制的国家中德国就是非常注重在松散落后的联邦地区建立法治秩序,这为以后德国全国法治的实施起了重要的作用。
3.总体来说苏力老师是维护审判委员会的,认为其存在有合理性,这也许收到黑格尔的“存在即合理”的说法的影响。我其实是反对审判委员会的。为了达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我们要保证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其中法官独立的标志是是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审委会的存在时法官的审判权不能完全的实施,,并且审委会不会对错案承担责任。有人会认为有利于减轻法官审理案件的风险,减轻责任。其实不然,如果赋予法官享有独立审判权,那么他必须认真负责,公正严明,否则可能面临仕途的中断,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追究。所以我认为是应当在司法改革中废止这种制度。
孙晓娟
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