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日,某知名公益人士陷入性侵指控,其辩解是虽然第一次有违女方意愿,但后来两人成为恋人。那么,先强奸后恋爱是否可以否定初次行为的犯罪性呢?从理论上讲,强奸与通奸不难区分。在实践上难以区分,是因为证据采信困难所致。要认识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强奸与通奸的内涵: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通奸,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美国,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实际上,这与我国的处置方式几乎是一致的,对于有婚外情的,可以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在分割财产时,针对过错方也会少分财产。
一、先来看一则案例案例
案情介绍:刘志伟、庄仁、张勤三位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分别强行与被害人李芳(化名)发生性关系。事后,李芳与刘志伟成为男女朋友,并自愿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依据案情发展的特殊性以及司法实践惯例,未对犯罪嫌疑人刘志伟强奸行为的事实提起公诉,而其他两名共犯则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上海某区人民法院采纳控方的意见,处理了该案。
法律依据为:1984 年 4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相关规定。
存在
强奸
通奸,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美国,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实际上,这与我国的处置方式几乎是一致的,对于有婚外情的,可以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在分割财产时,针对过错方也会少分财产。
一、先来看一则案例案例
案情介绍:刘志伟、庄仁、张勤三位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分别强行与被害人李芳(化名)发生性关系。事后,李芳与刘志伟成为男女朋友,并自愿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依据案情发展的特殊性以及司法实践惯例,未对犯罪嫌疑人刘志伟强奸行为的事实提起公诉,而其他两名共犯则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上海某区人民法院采纳控方的意见,处理了该案。
法律依据为:1984 年 4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相关规定。
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