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由于买方或者地产中介对于买方购房资格核实不清楚,在认为买方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交易中心认定为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案例屡见不鲜。问题来了,如果买方解除合同,那要支付给卖方的违约金数额多少合适呢?
二、合同约定条款内容: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一)约定: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下发的特别规定: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已阅看本合同前言中的“特别告知(二)”以及本合同附件“补充条款(二)”中的各项格式内容;同时甲乙双方对于上述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国家相关“限购”政策并予以全面认可并同意遵照执行。
在该合同补充条款(二)中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如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裁判观点:
关于违约金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合同履行程度、近期本市房价波动情况以及刘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徐阿梅应支付违约金19万元。刘强的损失已在违约金中予以考虑,其要求房屋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四、原告起诉:
2021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190万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由于买方或者地产中介对于买方购房资格核实不清楚,在认为买方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交易中心认定为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案例屡见不鲜。问题来了,如果买方解除合同,那要支付给卖方的违约金数额多少合适呢?
二、合同约定条款内容: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一)约定: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下发的特别规定: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已阅看本合同前言中的“特别告知(二)”以及本合同附件“补充条款(二)”中的各项格式内容;同时甲乙双方对于上述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国家相关“限购”政策并予以全面认可并同意遵照执行。
在该合同补充条款(二)中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如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裁判观点:
关于违约金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合同履行程度、近期本市房价波动情况以及刘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徐阿梅应支付违约金19万元。刘强的损失已在违约金中予以考虑,其要求房屋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四、原告起诉:
2021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19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