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议:混合所有制要过董事会表决这道坎
关于《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许多民营企业家心存疑虑,担心国有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小股东利益,以至于担心混合所有制是一个陷阱。在媒体高调澄清外资、民资可以控股国有企业是对官员讲话的误读误报之后,这样的担心有增无减。
我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决定》表述“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段文字时,后面紧接着是“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后者的“完善”,的确就不会有前者的“发展”。
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十年前曾受邀赴顺德考察粤美的。期间曾向陪同考察的一位公司董事提了个貌似傻乎乎的问题:董事会成员一定是单数吗?在得到肯定的回答后,我客气地说:不对,并建议他看一部美国老电影《十二怒汉》。
严肃地讲,我国在20年前开始着手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有着许多急功近利的色彩,其中最关键的是吸收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结构建制,但缺少了受托人制度这个核心。后来虽然加上了公司治理这一内容,但对于受托人责任治理却轻描淡写,不及要害。记得我当年在国家会计学院及清华大学讲课时,有一个重点就是由受托人责任治理缺失导致的无效公司治理。我还主持过公司信任度、特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任度等重大研究项目,这都是旨在强化受托人责任治理的,虽然曾轰动一时,但都没有收到政府有关方面及业界的足够重视。
读一点公司法及证券法的历史沿革书籍,人们就会知道,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从衡平法当中的受托人制度出发的,就连股票这个词的正确英文也是equiti,即衡平法。
毋庸置疑,董事会制度的关键就在于表决制度,而董事会组成也是由此决定的。国内现有的董事会表决采取多数制,因此董事会成员必须是单数或奇数。但是,与受托人制度相应的董事会表决制度一定是一致通过,因此董事会成员可以是奇数,也可以偶数。
为什么?答案很简单,因为受托人在法律上是一个人,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受托人是要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不是对个别股东(包括大股东)负责。之所以不能采取多数表决通过的方式,而必须一致通过,就是
关于《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许多民营企业家心存疑虑,担心国有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小股东利益,以至于担心混合所有制是一个陷阱。在媒体高调澄清外资、民资可以控股国有企业是对官员讲话的误读误报之后,这样的担心有增无减。
我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决定》表述“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段文字时,后面紧接着是“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后者的“完善”,的确就不会有前者的“发展”。
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十年前曾受邀赴顺德考察粤美的。期间曾向陪同考察的一位公司董事提了个貌似傻乎乎的问题:董事会成员一定是单数吗?在得到肯定的回答后,我客气地说:不对,并建议他看一部美国老电影《十二怒汉》。
严肃地讲,我国在20年前开始着手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有着许多急功近利的色彩,其中最关键的是吸收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结构建制,但缺少了受托人制度这个核心。后来虽然加上了公司治理这一内容,但对于受托人责任治理却轻描淡写,不及要害。记得我当年在国家会计学院及清华大学讲课时,有一个重点就是由受托人责任治理缺失导致的无效公司治理。我还主持过公司信任度、特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任度等重大研究项目,这都是旨在强化受托人责任治理的,虽然曾轰动一时,但都没有收到政府有关方面及业界的足够重视。
读一点公司法及证券法的历史沿革书籍,人们就会知道,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从衡平法当中的受托人制度出发的,就连股票这个词的正确英文也是equiti,即衡平法。
毋庸置疑,董事会制度的关键就在于表决制度,而董事会组成也是由此决定的。国内现有的董事会表决采取多数制,因此董事会成员必须是单数或奇数。但是,与受托人制度相应的董事会表决制度一定是一致通过,因此董事会成员可以是奇数,也可以偶数。
为什么?答案很简单,因为受托人在法律上是一个人,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受托人是要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不是对个别股东(包括大股东)负责。之所以不能采取多数表决通过的方式,而必须一致通过,就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