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未必办好事
2006-11-23 13:45阅读:
11月22日,《西部商报》报道说:兰州市“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试点正式启动。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要求必须做到(人、时、地)三个100%,即:100%的娱乐场所推广安全套;100%的性工作时间内用套;100%的性服务人员在商业性关系中使用。新华网的相关报道还说:“市政府要求公安、工商、药监、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广电、旅游等各部门在项目工作中各尽其职。”新华网的评论还说,兰州市政府的这个“项目”显示了政府的务实态度。我却认为这并不是他们的“务实”,而是头脑不清,制造混乱,还涉嫌违法。
以卖淫嫖娼为代表的性交易活动,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兰州市政府的这个“项目”中,提到了“性工作时间”、“性服务人员”、“商业性关系”等字眼,让人怀疑是不是变相地使卖淫嫖娼公开化、合法化。连市政府的文件都堂而皇之地承认上述性交易事实,它又如何将这个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法律上顺利连接?虽然李银河等某些专家、学者经常鼓吹将卖淫嫖娼之类行为合法化,但是,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一个政府机关公然承认此类行为的存在,并且不采取法律要求的制裁措施,反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显是不合适的。说兰州市政府的这个行为涉嫌违法,应该不算过分。
我们可以理解兰州市政府制定这个“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性病蔓延,防止艾滋病蔓延等等,出发点也许不错,但是,手段有问题,好心未必能办成好事。
根据新华网的报道,市政府还要求公安等部门“各尽其职”,公安部门如何才算“尽其职”?遇到“性服务人员”在“性工作时间”从事“商业性关系”,警察应该怎么办?按照法律,警察应该取缔并加以处罚。但是,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警察是不是应该督促他们使用安全套?或者督促他们使用了之后,再把他们抓起来?据我所知,某些地方警察在认定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行为时,依据就是有没有搜查出安全套。那么,警察督促使用安全套,是不是在鼓励、诱导犯罪?虽然卖淫嫖娼行为在很多地方普遍存在,但是,还是有很多要求取缔,要求净化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