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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该判“死刑”了

2009-06-09 08:59阅读:
限价房该判“死刑”了


关于住房保障的实施路径问题,业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尤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质疑声音最大,可在现实条件下,经济适用房政策必将在争议声中继续前行,几年内取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有一个住房产品,却是可以宣布其死刑的,那就是限价商品房。

听名字就有点怪异,既然是商品房,为何还冠以“限价”名头。结果成了非驴非马的小怪物。然而,在其出生的时候,尚有一些合理的条件。2006年,全国房价高涨,而且是房地产调控三年之后,仍然无法把房价之火扑灭的情况下,国家重磅出台“国六条”及其后的“国十五条”,其中包括著名的“90/70”政策:规定“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

限价房属于中低价商品房范畴,用于满足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够不着廉价房标准的“夹心层”家庭。但各地在随后的执行中,基本上没有落实“限房价”这一条。限价房最先于2002年出现于宁波,后在浙江全省推广,还被大连、北京等城市借鉴;2006年之后,广州、成都、北京、南京等少数城市尝试限价房。2008年三四月份,在各地出台的《2008年住房建设规划》中,相当多的城市提出限价房计划,如北京计划建设450万平方米,深圳提出“稳步推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武汉将“加大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90万平米),杭州规划“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103.9万平方米”。

然而,房地产市场却风云突变。2008年全国房价开始下跌,8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首次出现环比负增长,抑制房价的条件被大大弱化;其次,北京、天津、广州、深圳的限价房用地纷纷流拍,企业连商品住宅的地块都不愿拿,对于“限房价、竞地价”这种风险与利益不对称的项目,当然弃若敝履。购房人视若鸡肋,由于房价持续下跌,限价房项目的房价与周边商品住宅相比,已无多大优势可言,而其质量却多不如后者,在广州、北京等地,限价房中签人弃购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2008年11月,最早进行限价房探索的广州开始停止限价房用地供应,限价房计划开发规模最大北京也被迫调整计划,一方面减少土地供应,另一方面拟将限价房的覆盖面将扩大到公务员、教师等群体——这种按行业、而非家庭收入设定准入标准的做法与福利分房时代颇有相似之处。2009年4月,多个业主起诉全国首个限价房项目──广州保利西子湾,并拒绝收楼,理由是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但更关键的是去年购房后房价明显下跌,周边楼盘降价后比当初业主购西子湾的价格还要低很多,限价房的功能丧失。

今年初,有媒体报道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正考虑将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并轨,原计划2008年初起草的《限价房管理条例》早就没了消息。在笔者看来,幸亏国家尚未出台《限价房管理条例》,否则又多了一个无效文件。前段时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关于保障房建设的内部会议上,有重要官员表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具体规模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房价较高的城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继续组织建设一批限价房;政府将重点承担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并以租赁的方式为主进行。
这一官方口径表明,住房保障方针有些许变化。比如,“9000亿安居工程”中规定的今后三年新建400万经济适用房,可能不再强求地方政府新建那么多了,而是允许地方通过货币补贴和收购存量房的方式解决经济适用房问题。再如,限价房也不再鼓励或要求地方政府推而广之,只表态高房价城市可以因地制宜。

由此看来,限价房退出历史舞台基本没有悬念,决定权在地方政府手中,中央已不再干预。道理很简单,如果没了中央或明或暗的要求,绝大部分城市都不愿搞“限价房”,比如上海就从来没尝试过这一先天畸形的住宅产品。那么,很多人也会心存疑问,如果高房价城市政府不再建限价房,如何解决部分“夹心层”问题?

住宅是昂贵的大宗商品,中低收入群体买不起房,这是一个全球普遍性的现象,发达国家房价收入比只有3-6倍,可同样有很多家庭是租房住的。美国住宅私有率不足70%,欧洲只有50%左右。我国城镇住宅私有率高达84%左右。但建筑破旧、功能不全、户型偏小的房改房所占比重很大,居民换房需求旺盛;目前处于城镇化加速阶段,每年1800万左右的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而沿海大城市的外来人口尤其集中,导致城市每年新增住宅购置需求庞大。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世界住宅市场和住房保障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夹心层”的演变史。住房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客观上需政府出面解决;但同时住房又是一件耗费大量资源、具有很高价值的资产,政府囿于财力有限、谋求社会公平、发展经济等多重因素,又需要借助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另外,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居住水平又是动态变化的,住房保障标准亦随之变动。这就注定,“夹心层”的难题永远无法一劳永逸的解决,只能是逐步摸索、渐次完善。

实际上,“夹心层”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既够不上廉租房标准,又没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另一种是既够不上经济适用房标准,又买不起商品房。我国的限价商品房主要用来满足后者的需求。香港曾于1950年代推行公屋制度(相当于廉租房)之后,发现许多收入高于公屋申请条件的居民,居住条件比公屋还要差,于是在1970年代推出“居屋计划”(相当于经济适用房),后来又出类似问题,再推“夹屋计划”,结果依然产生夹心层,只好再推“首次置业贷款计划”。

如何解决既不符合认购经济适用房标准,又买不起商品住宅的家庭的“夹心层”之困?笔者建议如下。首先,建立一个有政策支持的市场租赁体系。政府不可能完全通过公屋解决廉租问题,也没有能力大规模建设经济适用房。那么,就要鼓励、引导开发商建设市场型租赁房。美国的可负担得起住宅模式已比较成熟,政府通过各项措施刺激开发商兴建可负担得起的出租住宅,并帮助提升此类房屋质量。另外,美国政府还鼓励私人将符合出租标准的房屋出租给低收入者,当低收入者承租后,低收入者将自己收入的三分之一付给房主,其余由政府代付。

其次,对于购买商品住宅的中低收入家庭给予贷款贴息或减税。实质上是减轻这类家庭的购房成本。香港房屋委员会曾于1987 年开始,推出“自置居所贷款”计划,符合标准的家庭可申请自置居所贷款,获得一笔30 万港元的无息贷款或领取为期48个月、每月2600 港元的按揭还款补助金。上海也有类似的成功经验,2003年上海《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规定在2003-2008年期间,符合一定标准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购买某些商品住宅,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5%的贴息。另外,美国购房可以抵个调税的做法,也是不错的选择。

还有,允许部分住宅实行混合产权。既然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买不起商品房,就先让其购买部分产权,边租住、边购买剩余产权,以降低他们购房的门槛。英国曾有这方面的有益尝试,为了应付高房价,2005年英政府以增加供应为核心的新住房政策全面实施,在增加市场供应的同时增加社会住宅和部分产权的住宅供应,政府与房地产公司建立合作社,允许灵活的混合产权。近期《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

综而言之,随着房地产市场步入调整期,我国的住宅制度以及住房保障体系,必然还会适时调整。强化廉租房、弱化经济适用房、增加经济租赁房、取消限价房、推行各种购房补贴,将是新一轮住宅制度调整的必由之路。

本文刊发于中国房地产市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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