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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连载(15)

2013-03-31 17:10阅读: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连载(15)
第四十章听证
4001.听证的条件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听证: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4002.告知听证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由办案人员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记明,由被告知人、告知人签字确认。被告知人拒绝签字的,告知人应当注明。
4003.受理听证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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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决定听证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1)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2)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交被通知人,一份附卷。
4005.准备听证
1.确定听证部门。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2.确定听证主持人。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指定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1)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3)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4)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5)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6)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7)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8)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3.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申请回避;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进行陈述、申辨和质证;核对、补正听证笔录;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本案办案人员;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4)第三人。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4.确定听证时间。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5.确定听证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共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决定。
4006.举行听证
1.开始听证。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2.办案人员陈述。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员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当场出示证据,宣读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3.听证申请人申辩。听证申请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听证人员应当全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申请重新鉴定的,依照本细则第3708条规定办理。
4.第三人陈述。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5.辩论。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员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6.最后陈述。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员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7.中止听证。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3)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8.终止听证。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1)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2)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3)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4)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5)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9.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10.制作《听证笔录》。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4)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
(5)办案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6)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7)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8)办案人员、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9)证人陈述的事实;
(10)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11)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示补充或者改正。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4007.听证后处理
1.制作《听证报告书》。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案由;
(2)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3)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5)案件事实;
(6)处理意见和建议。
2.不因听证加重处罚。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1款、第98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824日公安部令第88)97130条、第143
第四十一章决定行政处罚
4101.决定行政处罚的条件
1.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4102.决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行政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以本内设机构的名义予以行政处罚。
4.涉外行政案件的决定权限。
(1)对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处理权限。对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外国人,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有关证据,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处理。
(2)限期出境的决定权限。外国人违法案件,案情简单、证据确凿,依法应当限期出境的,限期出境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报公安部备案。但是案情重大、复杂,易引起外交纠纷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其他涉外案件,依法应当对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的,或者对已与我国公民生育子女的毗邻国家边境地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限期出境的,案件承办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审批,并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国人处限期出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带国徽的印章,并由案件承办机关以公安部名义宣布并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限期出境的,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由承办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决定,限期出境按照上述规定报批,一并向被处罚的外国人宣布,同时,注销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并在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签发备注栏注明“限期出境,在××××年××月××日前出境”的签证。
(3)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的决定权限。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县级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4)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的决定权限。缩短外国人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在中国居留的资格,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5)驱逐出境的决定权限。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的,由公安部决定。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承办的行政案件,需要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决定后,由承办机关宣布并执行,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对外国人依法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驱逐出境的,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由承办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决定,驱逐出境按照上述规定报批,一并向被处罚的外国人宣布,同时,注销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并在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签发备注栏注明“驱逐出境,在××××年××月××日前出境”的签证。
4103.行政案件的处理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4)对需要给予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5)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6)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7)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104.行政处罚的适用
1.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已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上述追究时效的限制。
(2)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3)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盲聋哑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5)预备行为。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6)中止行为。行为人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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