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明年工作时提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其中提到“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是提升碳汇能力的重要载体,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资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以“明晰产权、登记发证”为主要任务的主体改革和推进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的配套改革。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本世纪初,发源于福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通过多年持续推进改革,激发了集体林经营活力,取得了可喜成效。当前,我国已确权的集体林地面积27.05亿亩,占全国林地总面积的63.5%。集体林涉及1亿多农户,近5亿农村人口。全国集体林有林地面积比林改前增加了近4亿亩,森林蓄积量由46亿立方米增加到84.6亿立方米,净增38.6亿立方米。集体林业年均吸纳就业人数约3400万人,一大批贫困县通过发展林业成功实现脱贫。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数次变革。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总体部署。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已扩展到全国。此次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内容上颇有相似之处,因而又被誉为林业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2012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深化阶段,加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流转、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等,进一步落实了集体林权改革。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要求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2018年,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依规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合作等形式参与流转林权,引导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本世纪初,发源于福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通过多年持续推进改革,激发了集体林经营活力,取得了可喜成效。当前,我国已确权的集体林地面积27.05亿亩,占全国林地总面积的63.5%。集体林涉及1亿多农户,近5亿农村人口。全国集体林有林地面积比林改前增加了近4亿亩,森林蓄积量由46亿立方米增加到84.6亿立方米,净增38.6亿立方米。集体林业年均吸纳就业人数约3400万人,一大批贫困县通过发展林业成功实现脱贫。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数次变革。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总体部署。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已扩展到全国。此次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内容上颇有相似之处,因而又被誉为林业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2012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深化阶段,加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流转、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等,进一步落实了集体林权改革。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要求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2018年,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依规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合作等形式参与流转林权,引导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