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读“新九条”流通悬疑待解
特约作者:辜枫
针对倍受争议的“大小非解禁”问题,证监会上周日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股改限售股解禁流通进行规范。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导意见》全文共“九条”。
《指导意见》中的第二条指出: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从第二条规定来看,对“大小非”转让减持股份做了明确规定,即转让要遵守当初股改时的相关承诺,同时“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以及履行相关程序。
市场投资者最担心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4月14日就再次明确表示,“对国有股减持,我们有承诺,要为股市的健康发展做贡献,别担心!”根据国有股转让有关规定,对于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国有参股股东应将转让方案上报,经国资委审批后才能实施。
《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从内容上看第三条也是此次最受市场关注的一条,即明确了“大小非”需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份,而不是直接在二级市场“套现”。由于只是规定“一个月内”公开出售且“超过1%”的股份,才应当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至于减持低于1%,或一个月之后减持才超过1%的相关规定,尚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制度,沪深交易所实际上都有相关的严格规定。应该说,沪深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已运行多年,技术系统和监管手段比较成熟,可以较好地满足这些股份转让的需要。
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大宗股份转让一般通过大宗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公开发售的方式在场外进行。引入“场外大宗交易机制”还是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的。
昨日在利好信息的提振下,两地市场双双高开予以回应,但是盘中仍然抵挡不住蜂拥而出卖盘的打压,股指呈现宽幅震荡且盘中创出了3074点此次调整的新低。整体看基金重仓股
特约作者:辜枫
针对倍受争议的“大小非解禁”问题,证监会上周日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股改限售股解禁流通进行规范。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导意见》全文共“九条”。
《指导意见》中的第二条指出: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从第二条规定来看,对“大小非”转让减持股份做了明确规定,即转让要遵守当初股改时的相关承诺,同时“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以及履行相关程序。
市场投资者最担心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4月14日就再次明确表示,“对国有股减持,我们有承诺,要为股市的健康发展做贡献,别担心!”根据国有股转让有关规定,对于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国有参股股东应将转让方案上报,经国资委审批后才能实施。
《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从内容上看第三条也是此次最受市场关注的一条,即明确了“大小非”需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份,而不是直接在二级市场“套现”。由于只是规定“一个月内”公开出售且“超过1%”的股份,才应当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至于减持低于1%,或一个月之后减持才超过1%的相关规定,尚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制度,沪深交易所实际上都有相关的严格规定。应该说,沪深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已运行多年,技术系统和监管手段比较成熟,可以较好地满足这些股份转让的需要。
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大宗股份转让一般通过大宗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公开发售的方式在场外进行。引入“场外大宗交易机制”还是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的。
昨日在利好信息的提振下,两地市场双双高开予以回应,但是盘中仍然抵挡不住蜂拥而出卖盘的打压,股指呈现宽幅震荡且盘中创出了3074点此次调整的新低。整体看基金重仓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