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职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起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可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第三人李文晨的母亲陈惠珍在原告单位就业,2018年2月26日16时45分许,陈惠珍在工作岗位上突然晕倒,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5月16日,第三人李文晨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市人社局2018年5月17日作出《焦作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了第三人李文晨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惠珍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原告惠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焦作市惠帮电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被告市人社局具有作出涉案工伤行政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并无异议。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陈惠珍是否为原告单位的就业人员及陈惠珍死亡地点是否为工作岗位。首先,关于陈惠珍是否为原告单位就业人员的问题。从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表以及陈惠珍身着原告单位红色工作服与原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录制的恭贺2018年新年的外宣活动视频、事发当时陈惠珍仍身着与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外宣活动时同款的红色工作服的监控录像、事发第二天也就是2018年2月27日,原告向第三人亲属出具的认可陈惠珍系其单位员工的证明等一系列证据来看,上述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据此认定陈惠珍事发时在原告单位就业,证据确实充分。另外,根据劳社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此可见,即使工伤职工与其
职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起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可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第三人李文晨的母亲陈惠珍在原告单位就业,2018年2月26日16时45分许,陈惠珍在工作岗位上突然晕倒,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5月16日,第三人李文晨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市人社局2018年5月17日作出《焦作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了第三人李文晨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惠珍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原告惠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焦作市惠帮电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被告市人社局具有作出涉案工伤行政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并无异议。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陈惠珍是否为原告单位的就业人员及陈惠珍死亡地点是否为工作岗位。首先,关于陈惠珍是否为原告单位就业人员的问题。从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表以及陈惠珍身着原告单位红色工作服与原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录制的恭贺2018年新年的外宣活动视频、事发当时陈惠珍仍身着与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外宣活动时同款的红色工作服的监控录像、事发第二天也就是2018年2月27日,原告向第三人亲属出具的认可陈惠珍系其单位员工的证明等一系列证据来看,上述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据此认定陈惠珍事发时在原告单位就业,证据确实充分。另外,根据劳社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此可见,即使工伤职工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