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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申请国赔:能否理解为法治的进步?

2018-04-13 11:39阅读:
2016523日,程幼泽自山西晋城监狱经过减刑后释放时,上百名社会人员列队放鞭炮迎接。程幼泽“高调出狱”相关视频引发关注,其本人则被称为“黑老大”。程幼泽的辩护律师朱孝顶称,程幼泽已于12日正式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晋城市公安局。赔偿申请书显示,程幼泽称,晋城警方在案发后,查封并变卖程幼泽经营的两座煤矿共38万吨原煤,“但查封、变卖所得超过亿元的款项既未上缴国库也未向程幼泽返还,超过亿元的款项迄今去向不明”。(新京报412
“黑老大”申请国赔:能否理解为法治的进步?
不管是谁,如果认为自己未受到公平对待,就都有权利提出赔偿,而这位“黑老大”虽然犯了罪,但法律并没有剥夺他所有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他提出赔偿完本是正当的,因为在法治社会中,只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不管提出什么求,相关部门都应当给与郑重的回应。
从赔偿申请书可看出,“查封、变卖所得超过亿元的款项既未上缴国库也未向程幼泽返还,
超过亿元的款项迄今去向不明”。而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晋城市公安局来说,当然就有义务说明款项的来龙去脉,因为从法律上讲,其根本的意义指向,并不仅仅在于程幼泽本人,而更大的意义还在于国家机关对法律权项的完结情况,任何案件从判决之日起,就应当有一个了结的封底,而不能留有不明之处,这是执行机关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黑老大”申请国赔:能否理解为法治的进步?
因而,在程幼泽提出赔偿这件事来说,已经与“黑老大”的身份没有了任何关系,但在这件事的认识中,很多人还会受到“黑老大”这个不规范称呼的影响,从而认为,程幼泽的所述财产本身就是非法所得,而不应当接受他的赔偿申请。但是,这样的认为是偏面的,因为即使是非法所得,在公安机关处置的时候也应是透明的并受到机关程序的制约,而且还要留有清晰的账目。
显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给出明确的说法,否则,就可能会使社会产生质疑。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罪罚相当”,犯了什么罪,就应当依法给予当量的惩办,但必须是一码归一码,不能以前罪为条件,构成对后发事件任何形式的混淆,则否,法律条款的梯形设置,就会失去立法层面的时空意义。
“黑老大”申请国赔:能否理解为法治的进步?
而从另一方面说,当事人依法提出赔偿,也是对个人尚未被剥夺权利的一种启动,而这种启动,对社会所有成员都有着积极示范的意义,因为它会促使人们对司法过程形成有效的监督。在一般情况下,人们都认为只有冤案错案才能提出国家赔偿,但这是偏面的理解,其实,只要是当事者财产上感到有不明之处都以提出质疑和申请赔偿。这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条件,不以社会地位为条件,不以戴罪之身为限制,而这,其实才是法治社会的本质状态,当然也是法治氛围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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