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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养老人5子女被判刑:老人有生之年享有权益更重要

2018-09-17 16:06阅读:
——如何使老人在有生之年享有权益?这需要立法的完善
/马进彪
20175月,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先锋村村组干部到80岁的贫困户张老太爷家走访时,发现其已死在家中。经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去世的张老太爷独自居住,去世前曾多次因病住院。当地的司法所、村委会等多次联系其四女一子共五名子女,但子女方均未有效履行赡养义务。平武县检察院随后提起公诉,5子女被判刑。(上游新闻917日)
拒养老人5子女被判刑:老人有生之年享有权益更重要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从而可以看出,对张老太爷的赡养并不缺少法定的义务人,但现实情况说明,这些子女们总是找出各种借口,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而此时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这次对张老太爷5子女给予
判刑,这当然是依法行事的必然结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它会使更多的人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从而担负起自己的应尽义务。同时,在中国这样相对老龄化的社会中,这也是一个较为典型的现实案例,人们可以从中读出家庭义务与社会义务之间的必然关联,即家庭法定义务不可以因成员的逃避而推给社会,这是家庭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原则。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上说,虽然法庭对这5子女给予了判刑,但这并没能取得完整的法律效果。因为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导向来说,其目的在于使老年人在有生之年充分享有自己的法定权益,这是在立法时就植入的价值导向。因此可以说,《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重点并不在于事后对子女的惩处,而更在促动于事前的义务履行。
拒养老人5子女被判刑:老人有生之年享有权益更重要
而现在,张老太爷已经离世,这次的判刑并未对他产生任何实际意义,而从这个角度来说,《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并未体现在张老太爷身上。因此可以说,张老太爷因无赡养而死,但他的死,只是换来了5子女的法律结果,而不是老人之前需要的享受赡养的过程,无疑,这对于张老太爷和这个案件来说,也是典型的一个侧面。
因此,社会可以做这样的假设,即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强化前置性意义,织密更多更精准的事前条款,使子女们找不到推脱的理由,钻不成法律的空子。而如果子女们还是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就可以限制子女们的财务自由,并建立不孝顺的黑名单,如此,老人可能在有生之年享受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应有权益。
拒养老人5子女被判刑:老人有生之年享有权益更重要
子女找借口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这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显然,这里边既有家庭关系的问题,也有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而从某种程度上说,还是法律意识淡薄为主要问题。但法律意识淡薄问题,却来自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本身存在的滞后性和延时性,而只要这个滞后性和延时性还存在着,就会有子女打时间差或擦边球,而不主动赡养老人。
因此,对于这种社会常见现象,应当从立法层面加以突破给予完善,不能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仅仅成为追究子女不孝的法律依据。而更应当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成为保障每一位老年人在有生之年充分享有各项权益的法律依据,发挥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前置性的立法价值,释放出它对老年人有生之年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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