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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道路不属醉驾”:对“醉驾”的认定,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2019-10-09 14:25阅读:
——“小区道路不属醉驾”:初衷虽好,但不能一概而论,人口超过60万的诸如天通苑小区,到底能否参照或复制这个《纪要》的效能?
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下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今后在浙江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醉驾”。(澎湃新闻10月8日)
“小区道路不属醉驾”:对“醉驾”的认定,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这个纪要,看上去很人性化,因为在自家门口挪个车或进个库也被算做“醉驾”的话,那确实有些太过刻板。因而从初衷上说,这个纪要的指向是好的也是更贴近现实的,将可能遇到的情况做了更加合情合理的人性化预判,因为它把“醉驾”的情形又做了更具体客观的划分和界定,让人们有了一个统一并明确的精细化预知范围,既不想夸大,也不想缩小,追求的是人性化场景的恰当映现。
从这个角度来说,此《纪要》无疑是一次近乎于立法前具有全国推广意义的试点举措,应当说这样的想法在一般规模的住宅社区是完全可行的。因为一般规模的社区,有的才几栋楼,最多的也就是十几栋,总人口也就是一两万人
,而社区内的道路结构与布局也比较简单,基本上都是三横两纵的道路结构,也没有大型消费场所,如大超市和成队列的餐饮区。
然而,就目前来说,全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很多住宅小区的建设规模已经越来越来大,几十栋楼的小区不在少数,甚至也有不少近百栋楼的住宅社区,其中的道路交通已经非常复杂,有的还设有幼儿园和托老所以及医院,更有24小时营业的大型超市,而成排成列的餐饮矩阵一个接一个,尤其是倡导繁荣“夜经济”以来,各种大排档也比比皆是,不管白天还是晚上,小区人员及车辆出入量都非常大。
“小区道路不属醉驾”:对“醉驾”的认定,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例如北京的方庄住宅小区,在2000年时,居民就达到10万人,已经堪比一个小县城中心区的人口规模,而现在更是远远高于这个数字,但它还不是最大的小区。规模更大的是北京天通苑小区,它常住人口60万+,交通结构堪比一个中小型城市核心区的状态,这种居住规模就是一个不打折扣的中小型城市,全天候人流不断,早晚更是长时段的交通高峰,小区门口常年与火车站的人流量无异。
因此可以看出,这则《纪要》中提到的“小区”概念,本身在规模上就有着很大的模糊性。显然,如果不分规模大小,只要是住宅社区都称为之“小区”,那么这本身就行不通,比如天通苑这样的小区,“醉驾者”从进门开始到小区的最深处,开车需十多分钟时间,其间还要经过很多公共场所的周边区域,与诸多车辆、行人、老人、小孩等发生交通道路上的交叉,而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和与那么多的交叉空间里,谁能保证“醉驾者”不出安全事故呢?
这则《纪要》,其根本指向确实是好的,当然也是想最大化地尊重现实,并将所有的“醉驾”场景纳入到考量的分级的范围之内。最重要的是,这则《纪要》表现出了对所有“醉驾”场景一刀切简单执法的纠偏意识,它使“醉驾”的适用走向更加精细化和“差异化”,这在当下语境中也是难能可贵的表达。但任何事情都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在“小区不属醉驾”这个关乎公共安全的问题上。
因此,还要将小区的概念重新厘清一下,全国范围内的很多地方,人口超过10万的小区到底算不算纪要中的“小区”?而人口超过60万的诸如天通苑“小区”,到底能否参照或复制这个《纪要》的效能?只有将这类问题弄清弄细,明确层级,才能将好的初衷落到实处,同时,也才能做到对“醉驾”场景的分级认定,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一切都应以安全客观的预判场景为落脚点和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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