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催交物业费,形成提升服务的倒逼机制,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民生的首要权益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草案第944条增加一款规定: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第一财经网5月28日)
很长时间以来,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都集中表现在物业费交纳上。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交费应当应分,是一种必须的义务;而业主则认为,这该是服务费,而不是地皮收割费,交费与服务是对应关系,而不是一方的简单收费。但对于物业公司来说,遇到这种僵局,便会任性地予以停电停水等,这反而激化了矛盾。
而对于业主来说,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就考虑联名换掉物业公司,但不管换过多少物业公司,尽管刚一接手时双方关系都是和谐甚至是甜蜜的,但随着实际问题的暴露,双方的关系很快就从“蜜月期”转向旷日持久的“冷战期”。而最终,物业公司任性的老戏就会重演,那就是停电停水,停止所有服务,这几乎成了不变的“规律性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