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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软件产品属于有形动产的货物吗?

2022-06-28 07:17阅读:
分析:软件产品属于有形动产的货物吗?
一、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动产的物权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软件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1、“程序”、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数据
《数据安全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四、相关概念
1、网络产品和服务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2、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软件产品的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
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废止〕《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第十六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十七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六、疑问
当软件产品被定义成:“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在网络虚拟空间里
软件产品的外包装还存在吗?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七、结论
1、继续这个文章的结论。
《分析: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唯一的标准。
也是判断著作权转让的重要标准(免征增值税)。
3、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它们很难被判断为货物。(物,物权,动产,有形动产)
是属于无形资产吗?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4、软件产品作为货物,和无形资产或者网络虚拟财产日渐趋同时,重新给出定义也许有些价值。
转自:税收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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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阜林律师,法律硕士,具有十多年的法律职业资历,办理多起疑难案件,法律顾问经验丰富,拥有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善长刑、公司、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尤善民商行刑交叉的法律综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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