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软件产品属于有形动产的货物吗?
一、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动产的物权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软件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1、“程序”、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数据
《数据安全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四、相关概念
1、网络产品和服务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2、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软件产品的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
一、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动产的物权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软件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1、“程序”、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数据
《数据安全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四、相关概念
1、网络产品和服务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2、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软件产品的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