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最高法院:破产程序中抵押优先债权如何审查认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
转自:法盛金融投资 来源:保全部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4716号,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裕峰昌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市裕峰昌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太原财融公司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二审判决认为太原财融公司没有在合理期间主张抵押权错误。2.二审判决认定抵押权因未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而消灭是错误的。大同晋商银行与大同裕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案涉机器设备设立抵押的相关证据已经过法庭质证,双方对案涉机器设备经过合法、有效抵押的事实予以认可。判决后,大同晋商银行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一审法院执行局对案涉抵押物进行查封、扣押。根据案涉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书》及相关法律规定,抵押物的担保期间至所有借款还清之日。抵押权人已经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张了抵押权。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太原财融公司接受该债权后,多次向一审法院执行局申请拍卖案涉抵押物,因此,抵押权人已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第一,关于太原财融公司对已经设定所有权保留的动产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的问题。对于设定了所有权保留的动产,根据合同约定,太原信丰通公司和山西名创公司仍然享有所有权。大同裕峰公司未经两公司同意,在这部分动产之上设定抵押,属于无权处分。太原财融公司主张其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但是其提交的《大同裕峰昌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拟以委估资产抵押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不足以证明大同晋商银行在设定抵押时,已经对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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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4716号,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裕峰昌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市裕峰昌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太原财融公司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二审判决认为太原财融公司没有在合理期间主张抵押权错误。2.二审判决认定抵押权因未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而消灭是错误的。大同晋商银行与大同裕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案涉机器设备设立抵押的相关证据已经过法庭质证,双方对案涉机器设备经过合法、有效抵押的事实予以认可。判决后,大同晋商银行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一审法院执行局对案涉抵押物进行查封、扣押。根据案涉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书》及相关法律规定,抵押物的担保期间至所有借款还清之日。抵押权人已经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张了抵押权。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太原财融公司接受该债权后,多次向一审法院执行局申请拍卖案涉抵押物,因此,抵押权人已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第一,关于太原财融公司对已经设定所有权保留的动产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的问题。对于设定了所有权保留的动产,根据合同约定,太原信丰通公司和山西名创公司仍然享有所有权。大同裕峰公司未经两公司同意,在这部分动产之上设定抵押,属于无权处分。太原财融公司主张其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但是其提交的《大同裕峰昌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拟以委估资产抵押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不足以证明大同晋商银行在设定抵押时,已经对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