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在工作量、待遇以及教育学生等方面强化了班主任的权利,并从待遇方面加强了保障性规定。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指出,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规定》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看到上述的报道,我心里一丝凄凉,我个人认为这是中国教育的失败,是不是也应该“开胸验肺”了。大家想想,社会发展到老师不敢放开手脚教育孩子了,警察不敢同罪犯进行生死搏斗了,我们大家的权利将怎么得到保障?大家都到了“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个人只扫门前雪”的地步,谁有责任?社会有责任,教育要承当更大的责任,是什么束缚了教师的手脚,连基本的“批评教育权”都要靠制度来“施舍”。我本人认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出台,至少不是教育的进步,有以下一些理由。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育批评学生,是每一个老师的天职。就如医生,“救死扶伤”是天职;警察与罪犯斗争是法定职责。对班主任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否会使人造成误解,只有班主任才享有“批评教育权”,普通教师是否可以认为,他们只承当“教书的义务,不承担育人的义务”。
与其说“批评教育学生是权利”,倒不如说“批评教育学生是义务”更为适当,因为是权利的话,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是可以自由处分的。但是只要是法律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