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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配送途中撞上路人,骑手赔还是平台赔?山东济南高新区法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10大典型案例!

2020-12-04 11:31阅读:
2020年12月2日上午,在第九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济南高新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闯红灯等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上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现涉案外来人口众多,电瓶车与摩托车涉案率较高,部分车主参保意识不强,涉案主体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赔偿责任主体认定难,危险驾驶(醉酒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高位运行,涉案当事人法律安全意识薄弱,判决结案的受偿率较低等七个方面特点。为此,济南高新区法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此次发布会,让人民群众更好的遵守交通规则,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09外卖骑手配送途中撞伤路人,骑手赔还是平台赔 基本案情
正在配送的外卖骑手黄某驾驶机动二轮车在奥体中路与正在路上作业环卫工人路某发生碰撞,造成路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二轮车上路行驶,行驶时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路某无责任。经鉴定,路某构成六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两处。路某将外卖骑手黄某、配送平台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8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系在网上发布的提供配送信息的平台公司,某公司与外卖骑手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应当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处理。根据双方签订的《平台使用协议》及《注册协议》,明确约定“平台与个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个人在接单、配送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及侵权事故,由个人自行处理”,故配送平台某公司提供的应当为居间服务,某公司不应对路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由外卖骑手黄某赔偿路某合理合法的损失6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因外卖骑手与配送平台之间用工模式不同,各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在此需提醒各位外卖骑手,骑行送餐时应遵守交规谨慎驾驶,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同时各配送平台也应强化主体管理责任,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管理培训及安全知识教育。再次提醒各位外卖骑手,切勿因“急”失大,悔之晚矣。
10案例十: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基本案情
韩某酒后驾驶轿车在机场北路与郭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随后轿车又撞在生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尾部,导致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生某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韩某驾驶的轿车系马某所有,在人保财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郭某驾驶的货车系临清某公司所有,在人保财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生某驾驶的货车的所有人系淄博某公司,该公司请求各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救援服务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系酒后驾驶,人保财险公司将酒后驾车这一法定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并在保险条款中对相应免责内容进行加黑加粗予以提示,也向投保人马某进行了明确说明,已履行提示义务,相应的免责条款生效,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淄博某公司70%的财产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韩某和将车辆交给韩某驾驶的马某赔偿。 典型意义
现在酒驾行为已经明显减少,但还有部分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极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提醒广大司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酒后驾车。
来源:济南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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