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逢律所网络崩溃,无法进行法律检索,不能接受和回复客户邮件,赶紧趁此网络修复机会,就友人咨询之问题,进行粗略整理:
问题:境内公司A的外资股东某香港公司,现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境内公司B。那么,该香港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在香港缴税?
鄙人曾在之前的博文《关于转让香港股份的税收理解》中提及利得税,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利得税的课税范围为,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在本案例中,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A的股权所得收入,实则来源于中国大陆,非来源于香港,也非于香港产生,因此,不适用香港的利得税。
那么,该香港公司是否因此就不用缴税了呢?
非也。亲,可别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香港公司(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A的股权是要缴税的。
那么,该缴多少呢?
问题:境内公司A的外资股东某香港公司,现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境内公司B。那么,该香港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在香港缴税?
鄙人曾在之前的博文《关于转让香港股份的税收理解》中提及利得税,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利得税的课税范围为,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在本案例中,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A的股权所得收入,实则来源于中国大陆,非来源于香港,也非于香港产生,因此,不适用香港的利得税。
那么,该香港公司是否因此就不用缴税了呢?
非也。亲,可别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香港公司(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A的股权是要缴税的。
那么,该缴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