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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泰斗江平去世,曾参与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

2024-04-19 21:33阅读:
法学泰斗江平去世,曾参与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 2018年7月2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寓所接受南方周末专访。(南方周末记者 王宇 / 图)
2023年12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逝世,享年94岁。
  • 少年志得意满,青年困顿坎坷,中年奔走呼号,晚年老骥伏枥,终其一生,他都在为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不懈呐喊。
江平与南方周末的渊源颇深,他是2009年南周第一届中国梦践行者,此后十余年,又陆续在南周发表文章或者接受记者专访,呼吁推动法治建设与权利保护。
  • 今日重推一篇旧文,让我们共同怀念这位老者。
文|南方周末记者 王宇
南方周末实习生 瞿楚楠 陈述贤 周江伟 吴美璇
责任编辑|苏永通 温翠玲
“翻云覆雨人间事,过耳过目无穷。”半个世纪前,于厄运挟身、愤懑难当处写下的诗句,成为江平先生一生的写照。
从高校到牛棚,又从草庐到庙堂,“沉浮与枯荣”间,他遍历民法典的多次起草,先后参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民商事法律的制定或论证,以“先程序、后实体”破题行政立法。
进入人生的第88个年头,江平先
生自认年岁太大,不会再有太大的作为。他身体状况没有比十年前经历中风时更糟,自称努力遵从医生的嘱咐,“少做一些脑力劳动”。
可事实上,从口述法史,参与各种会议、活动,为呼格吉勒图撰写墓志铭,再到接受媒体访问、题字,只要事涉“法治”,用不着提请者做太多解释,这位声称“以养生为主,就想多活几年”的法学泰斗,仍是有求必应。
腿脚因1960年的灾难早就不灵便了,耳朵也背得厉害,谈话前要戴上助听器。但谈论私权保护的曲折与争议,忆起立法的诸般细节,他的话语仍响亮干脆,不隐藏观点。
“我个人的态度是能够呐喊时要尽量呐喊,可以少发声,但不能说违心之言。我想这是做人的一个基本态度,或者说作为知识分子所应持有的最起码的态度。”江平说。
他曾参与立法工作二十二载,作为法学教育者更长达六十多年,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心目中“永远的江校长”。
在他的第一位博士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眼里,江先生不人云亦云,但也绝不轻易否定别人的学术观点,“同事,甚至他的学生们,从来不用去揣测或顾忌江老师的态度,不用去迎合他的观点,不必担心会冒犯他的权威。”
南方周末记者登门拜访时,适逢俄罗斯世界杯。江先生忙着看球赛,赞叹法国天才姆巴佩“才十九、二十岁,速度真快”,抱怨西班牙和俄罗斯“踢起来没劲,脚下传来传去”,不忘加上一句“法国和阿根廷那倒是真精彩”!
他最近看的书大多是历史传记,对阿拉伯、奥斯曼帝国和罗曼诺夫王朝的发展史很感兴趣。电视连续剧也看,家庭剧和宫斗剧除外。“《大秦帝国》这样的都不错!”他爽朗一笑。
1.我始终主张人格权单独成编
南方周末:您对民法通则的评价是“承前启后,功不可没”。围绕是否加入“计划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按劳分配”等有争论,最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十四字原则是怎样确立的?
江平:民法通则是1986年通过的。到底采用什么样的基本原则,涉及我们究竟是走苏联的立法道路,还是走现代的民法立法道路。
按照苏联模式,“公有制神圣”缺不了,“计划原则”也离不开,“按劳分配”更是天经地义的。改革开放大势所趋,当时的社会舆论和“真理标准”的讨论,都促使我们摒弃旧的原则,采用新的原则。
十四字原则都是民法最基本的东西,但就“等价有偿”有争论。有人主张,商事的基本原则是等价有偿,但民法不一定都是等价有偿,民事法律关系里面很多都是无偿,比如(无偿)借贷、保管等。民法通则是既包括民事也包括商事,所以“等价有偿”应该说并不是必然的。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把“等价有偿”划掉了,因为它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有些牵强。这就是我国民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八字基本原则的演变由来。
南方周末:您在《沉浮与枯荣》中回顾了民法典自1954年以来的四次(一说“五次”)起草。2015年,民法典编纂工程重启,您对此有何评价?
江平:这次编纂最大的一个成就就是制定了民法总则,打下了民法典的整个框架。
法工委又拿出民法典分则的草案,里面有些改进,比如物权法里增加了经营权。农村原来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并没有(单独)提经营权,现在把中央提出的“三权”都写进去了。意义很重大,因为承包经营权目的是要“耕者有其田”,而经营权的目的是搞规模化,现代化。在中国,这两个都不能少。不能40%到50%的人都从事农业,搞现代化,要减到10%左右,甚至再少一点人从事农业,才能使中国的农产品价格真正有国际竞争力。
物权法里还有一个很好的新提法,就是居住权。居住权在其他国家也有,意味着是一种人役权,我们现在的物权法只有地役权,没有人役权。而且居住权问题在现在的中国尤为突出,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有居住权,他的居住权也应得到保护。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把人格权单独成编,我是始终主张把人格权单独成编的。因为我们国家现在把人格权的保护仅写在总则里是不够的,更何况总则里也根本没加进去多少,只写了一个保护信息,远远不够。
但总体来看,民法总则固守原来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有余,而创新不足。一个原因可能在于体系,因为中国民法是民商合一的,而在民法总则里,没有多少商法的气味,事实上,商法在世界各国都是活力最足的一部分,也可以说是民法发展的动力。不过现在看来,创新不足的部分,在分则里面逐渐弥补进来,这是最可贵的。
2.纠正错案,民事比刑事更难
南方周末: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历经不少波折,您印象比较深刻的事情是哪些?
江平:在宪法和民法的关系方面,是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从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说,宪法统领一切、高于民法,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从历史发展情况来看,马克思多次提到人的社会有两个,一个是政治国家,一个是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是政治关系,或者说公法方面的关系,它的统领当然是宪法;市民社会的宪法或者基本原则,就是民法。政治国家有它的原则,市民社会也有它的原则。在罗马时代,就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创建了民法体系。市民社会所形成的规则早于政治国家,从这个角度看,民法和宪法并不仅仅是宪法统领一切的关系。
有人说物权法违宪,我当然反对。但人家说的问题又存在,即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但他曲解了一个看法,我国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前没有私有经济的时候,仍然保护私有财产、私有的生活资料,包括房屋。保护私有财产,这是天经地义的。一个人如果没有私有财产,私有财产都不受任何保护,这个是不符合法治的。宪法所提的“公有制为主”和保护私人财产并不矛盾。
南方周末: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顾雏军案。2004年的“郎顾之争”是否影响到物权法的制定?
江平:“郎顾之争”对物权法起草的影响,我印象不是很深。但它涉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究竟有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争论主要由国有企业改制引发。当时很多国企改制为公司,国有股也上市了,上市以后流失了不少,所以人们指责国有股的流通或者国有资产的流通,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一直是这样:第一,国有企业资产在流通过程中流失,这是客观存在的,确有很多国企资产流通过程中肥了个人;第二,流通并不等于流失,流通是正常的等价流转,不会造成国资流失,只有当流通不正常、从等价变成不等价了,才会流失;第三,市场经济必须要有资产流通,只有在流通过程中才能增值。深圳的国有资产增值说明,越流通增值越快。但在正常的流通中既有增值,又有流失。我们要弄清楚到底是哪一种情况。
在最早期的国企改制中,很多职工没有得到应有补偿,这是国企改革里最大的问题。国企经营不好,破产了,职工下岗了,没有任何经济保障和社会保障,这是很可怕的。这种无保障的根源就在于法制不健全。那时候我们也没有破产法,企业破产就一关了事。我们后来在这方面改进了不少。
南方周末: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您有何评价?
江平:中央这十条关于保护私有经济和私人财产的决定很正确,也非常及时。就像这里面所提到的,一个社会中私人的财产,是基石、基础,如果你随便侵犯而不加以补偿,就丧失了一个社会的法治基础。而且《意见》提出,对过去不法的、没有合法依据就侵吞的私营企业的财产,要加以改正。
《意见》也提到了在涉及私人财产方面的冤假错案。过去说的冤假错案主要在刑事方面,提出纠正历史上已有的民事错案,开启了先例。最高法院公布三个案子要重新审理,顾雏军案就是其中一个。
但纠正民事的冤假错案比纠正刑事的冤假错案要难。严格说来,民事方面的冤假错案数量不比刑事的要少,只是因为它终究没有人命问题,仅是财产问题,所以有时不太引起人们的注意。
我想,只有真正做到中央所提出来的,“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才是法治应有的目标,或者说理想的目标,而不是笼统说法律应该是公平正义。
3.要有宪法,还要有宪法保护手段
南方周末:您牵头组织行政立法一段时间后,就主动请辞了,也没继续参与后来国家赔偿法的制定,是否有遗憾?
江平:当时陶希晋(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提出搞行政法,让我担任行政立法研究小组组长。主要是因为我当时的地位(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我校行政法的力量又比较强。其实我不是搞行政法的,对行政法也一窍不通。当时最有名的两位行政法学者是罗豪才和应松年,他们俩都是副组长,所以一开始我就感觉到这个任命有点不合适。此外,民法学者跟行政法学者在观点上有些不同。基于上述两点原因,我在行政诉讼法完成之后就辞职了。
针对国家赔偿,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也有分歧。按照民法的观点,国家赔偿在民法通则里已有一条规定,即“国家机关和国家行政人员给公民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所以我认为国家赔偿也是民事赔偿,只要是赔偿就是民事的。但是行政法学者认为国家赔偿就是国家赔偿,跟民事赔偿性质完全不一样。这种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国家赔偿显然数额不像民事赔偿那么大,有时候只是在赔偿的名义下进行。所以就国家赔偿这个问题,后来我就没有继续参加(立法)了。
在我看来,国家赔偿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赔偿机会很少,必须是案子能确确实实地证明是错了,也有一些情形确实是法院执行出了错,但采取国家赔偿的也很少;二是国家赔偿金额太低。一条命,像呼格吉勒图19岁就被执行死刑,(申诉)二十多年,最后赔偿也就这个数字(206万元)。现在标准稍微提高了一些,但还是没太体现出人的性命和财产的应有所值。
南方周末:在您看来,行政诉讼法这些年为保护私权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这些年来,私权保护的进展如何?
江平:私权受到另外一个私权的侵犯,在法律上比较简单,告到法院,只要能秉公审理,就能保护你的私权,两个私权之间终究是完全平等的。
但是私权受到公权的侵犯就比较复杂了,应该有两条途径来保护。
一个是行政诉讼。按照中国古代法律,私权被公权侵犯,你把公权力告倒了,你也要判刑。我很喜欢京剧,京剧里宋世杰的故事就是如此。他仗义打抱不平,帮一个老百姓告倒了三个进士、大官,这应该是好事,可最后巡抚大人判他到关外充军。
所以,我始终觉得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现代法律非常重要的一个进步,因为它开了“民告官”的先河。
但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能告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只适用于你一个人,就叫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它适用于所有人的,就叫抽象行政行为。
这么一来就有问题了,比如物权法制定的时候,我们就争论一个问题:老百姓如果觉得“拆迁我的房子,补偿款太低”,有没有救济手段?
大家想来想去,认为还可以告。可问题是每个地方都有各自的赔偿标准,而且这些补偿标准是对所有老百姓都适用的,都是抽象行政行为,所以你告到法院,法院不受理。
现在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改善了一点儿。比如你告的是北京市拆迁补偿的标准,如果这个标准也适用于你,那么你也可以告。但总体来说,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怎么解决老百姓告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国外的经验之一是设立宪法法院。普通法院不能撤销或者改变法律,甚至包括规范性文件等标准,但宪法法院可以。中国法官不能撤销法律,顶多是对那些违反宪法精神、法律精神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予采纳。这就是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的最大区别。
所以我一直主张,有宪法并不等于对宪法保护权利的侵犯能得到有效制止,这是两个问题。我们不仅要有宪法,还应该有宪法保护的手段。从这个角度看,我们现在的私权保护还缺一条腿,这条腿就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怎么保护。
针对宪法诉讼,目前的规定是老百姓如果要提,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全国人大下设一个机构专门审查。今年这个机构明确了,就是原来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员会”改成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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