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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杂说”之二十四:《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要不要大张旗鼓地表彰?》

2024-04-17 05:45阅读:

标签: 未成年人 见义勇为 该不该表彰


分类:教育新闻评论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要不要大张旗鼓地表彰?》
赵忠心
来源:平安兰考
  2019年4月20日14时56分,兰考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兰东干渠谷营段有人坠河,接警后我局立即出警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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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初查,4月20日14时许,谷营镇某村程某(女,11岁)在兰东干渠河边玩耍时不慎落水(后溺亡),附近玩耍的曹某(男,12岁)、崔某(男,17岁)施救过程中溺亡。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要不要大张旗鼓地表彰?》
(2013年5月2日)
赵忠心

不久前两个省表彰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

2012年8月15日,云南省大关县翠华镇草坪小学四年级学生王正涛和同班同学小洪结伴到大关黄连河风景区拦河坎水潭边玩耍嬉戏时,“旱鸭子”小洪不慎被枝条绊倒,随即顺坡滑入水潭,在水里拼命挣扎,生命岌岌可危。在这危急时刻,王正涛来不及脱衣服,纵身跳入深水里施救,奋力将高永洪头部托举出水面并推向岸边。小洪幸运
脱险了,而王正涛沉入水底,溺水牺牲。
今年3月15日,云南省府授予11岁少年王正涛“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2012年2月1日中午,家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孝墓乡南青阳贯村的张要红去串亲戚。路过村北的水坑,看到几个小孩正在有些融化的冰面上玩耍。张要红提醒:“喂,别在冰上玩,危险!”大点儿的孩子们听了劝告,都陆续上岸了。只有4岁的王家旺好像没有听到似的,一个人蹦蹦跳跳地来到坑的中间。只听“咔嚓”一声,冰面裂开了,王家旺掉了下去,两只小手不停地在冰水中挣扎。张要红两次跳入水中,用尽全身力气,把家旺拖到岸边。
今年4月26日,第九次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表彰大会上,11岁的张要红因两入冰窟救人被授予“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

十七年前的旧事重提

看到这两个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消息,不禁使我回想起多年以前的一件往事。
那是1996年年初,一位多年不见的朋友突然到我家造访,心情十分沉重地告诉我说,他唯一的儿子因勇斗歹徒而被杀害。我顿时惊愕。
在1995年12月5日晚上,北京市某区旅游职业高中两个男生,在晚上放学回家的路上,遇到一个歹徒调戏女学生。两个学生为匡扶正义,与歹徒英勇搏斗,其中一个孩子,被穷凶极恶的歹徒用刀刺中心脏,壮烈牺牲。这孩子就是我这位朋友16岁的独生子。
他坦率地表明来意,说我一定认识团市委、团中央的负责人,要我帮他找找有关领导,看能不能给他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儿子一个光荣称号。
听了朋友的述说,我明白了他的来意。我为他孩子的英勇行为所感动,也为孩子的牺牲而深感沉痛。这孩子疾恶如仇,见义勇为,的确是个好孩子。但这么年轻,就死在了歹徒的屠刀下,花季过早地凋零,实在令人婉惜。
坦诚地对他说,我是认识一些团市委、团中央的主要领导,但你希望儿子得到团市委或团中央的表彰,我很难出手帮这个忙。他感到很疑惑。
我说,你的儿子的确很优秀,人们会永远记住他,他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人们学习;你们做父母的教子有方,亲手培养出这么好的孩子,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社会应该感激你们。但是,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我并不赞成。
因为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孩子处于绝对的劣势。两相搏斗,受伤害的极有可能是我们的孩子。而青少年儿童,天生地好模仿,如果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就等于给未成年人树立了一个学习的榜样。未成年人并不具备跟歹徒搏斗、制服歹徒的能力,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见义勇为英雄事迹的感召下,要是孩子们都模仿英雄的壮举去跟歹徒搏斗,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未成年人遇到歹徒,我主张不要鼓动他们单枪匹马地去与歹徒搏斗、拼命,做无谓的牺牲。因为孩子的生命只有一次,不可能重新再来。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比抓捕歹徒更为重要。遇到歹徒行凶,要赶紧设法报告公安机关或通知成年人。那要是错过了抓捕歹徒的时机怎么办?这次没抓住,还有下一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总归会抓住歹徒的。

我向来不赞成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对于各地纷纷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做法,我向来是不赞成的。甚至前些年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救火小英雄赖宁,那个导向也是不妥当的。
一个未成年人为救火被大火吞食,这本应该是我们成年人要反思、检讨的事故,因为我们没有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没有教孩子学会在危难时刻如何自我保护。成年人不仅不反思、检讨,反而大张旗鼓地宣传鼓吹一个未成年人如何为保护山林而“舍身救火”、“见义勇为”,又是做报告,又是出版书籍,一时搞得沸沸扬扬的。这样做,是不是把事情都给弄颠倒了?
山林失火,熊熊火焰,何等威势,不可阻挡,岂是小小的少年能救得了的!救火本应当是消防部门的职责。就是身临其境扑向火场的,也不应该未成年的少年儿童,而应当是有经验、有能力灭火且能有效地自我保护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救火,是不应该提倡和宣扬的。
遇到火灾或水灾这类危难、灾难,应当首先保护的是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物质财富是重要的,但因为物质财富本来就是人创造的,财富烧毁、冲毁了,我们可以通过劳动再创造。
我们必须树立这样一个坚定的观念:在任何时候,人比财产更为重要。

老师阻止学生救火受到学校领导的表彰

前些年,在许多电视台播放了一个反映中学生学习生活的电视连续剧。剧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学校旁边的一个仓库失火,一个班级的学生们发现后,都涌向火场去救火。他们的班主任发现后,冲到学生前面,要学生们立刻离开火场,极力阻拦学生去救火。那位女教师甚至抄起一个扫把,前仆后继地果断地驱赶救火的学生。
观众以为那位教师,在国家财产受到大火吞蚀的时刻,不允许学生去救火,抢救国家财产,一定会受到学校的处分。
然而,出乎人们的意料,学校领导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公开地表彰了那位女教师。那位女教师,的确值得表彰,因为她有一种保护未成年人的强烈意识,并且在行动上非常坚决,保护了孩子们的人身安全。这种导向是完全正确的。
我们学校的教师、家长或监护人,社会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应当像那位女教师那样,充当未成年人的“保护神”,这是社会赋予我们每个成年人的责任。
我苦口婆心地开导了大半天,并没有使朋友收回他要我帮忙的请求。我实在拗不过他,只好给我认识的团市委、团中央领导写了介绍信交给他,让他去试一试。
结果不出我所料,团市委、团中央并没有大张旗鼓地表彰他儿子,只是他儿子的学校进行了表彰,并发放了抚恤金。

我阻止了一次不当的宣传报道

就在那件事之后不久,北京又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有两位17岁的中学生,特别想当人民警察。为了实现壮举的愿望,他们决心利用放暑假的机会到大街上抓小偷,并且要亲自抓捕一百个小偷,以显示他们的能力。他们也的确抓到了小偷。于是,北京的各大媒体,包括报纸、电视台大力宣传报道他们的英雄事迹,还称他们是“小英雄”。
我发现这个情况之后,认为这些宣传表彰都是不应该的。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不应当承担过重的、危险的、力不能及的社会责任。他们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尽管他们也亲手抓到了小偷,但有很大的偶然性,没出危险,那是侥幸。
与歹徒搏斗的责任首先是警察的,其次是成年人的,而不应当是未成年人的。如果未成年人独自遇到歹徒,应当告诫孩子,要首先保护好自己避免受到侵害,不能鼓励未成年人与歹徒“针锋相对”、“短兵相接”、“英勇搏斗”。
我当时就给北京市人大的一位副主任写了一封信,说这样的宣传舆论,是违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的,是不负责任的,必须杜绝。人大主任接受了我的建议,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了宣传报道。

究竟该不该大张旗鼓地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究竟该不该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好几十年。令人欣喜的是,人们的头脑逐渐地变得清晰起来。
2003年初,北京市率先把《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中的“敢于斗争、见义勇为”等条目删去。半年后,上海市的中小学生守则也把“见义勇为”的字眼拿掉;2004年2月,浙江宁波更是立法明确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大力倡导“见义智为”。同样,在教育部制定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原来鼓励学生见义勇为的指导已被删除。2007年8月,教育部出台文件,要求未成年人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近日以来,又看到这两个省大张旗鼓地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消息,我心里很是纠结:
这些孩子的确很优秀,面对他们临危不惧、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表彰吧,觉得对不住这些可爱的孩子。他们的壮举,的确是教育未成年人的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
可要是大张旗鼓地表彰,又担心给不谙世事的其他孩子产生不利的影响,很怕引起连锁反应。未成年人要是都学着他们的样子去见义勇为,救灾、救火、救人、与歹徒搏斗,我们将如何控制局面?如何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我的确很担心。
究竟怎样做,才能做到既有利于发扬他们的崇高精神,又不产生副作用?
不知道各位博友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有什么高见?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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