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港地的想法是我三年前首先提出来的,可惜一直得不到政府正面的响应;直到梁振英竞选期间,港人港地才被纳入他的政纲。
上星期,政府终于决定试推港人港地,但理念却与我的并不完全一致。差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府的港人港地只规定这些土地上建出来的楼要卖给香港人,不能卖给外地人;而我则不只要求卖给香港人,还要规定只能卖给香港的首次置业者。
(二) 政府的港人港地上所建的楼,香港人买了之后,可以自住,亦可以出租;而我则规定只可自住,不能出租。
(三) 政府的港人港地在建楼时没有规定大小呎数;而我则建议只能建五百至六百呎一厅两房小单位。
(四) 政府的港人港地虽有再次转售的限制,但时限只有三十年,三十年后就可以卖给非港人;而我则认为此限制应列明在地契条文里,在土地批租的年期里一直有效。
现在政府不加设我提出的限制,港人港地上所建出来的单位,就有可能卖了给港人中的投资者,或者已有楼的人,而不是本地的首次置业者。首次置业者的财政能力一般都及不上投资者与换楼人士,必须有专门为他们而设的供应,才能保障他们有买到楼的机会。由于今次政府推的港人港地针对性不足,推了也解决不了社会的真正问题──首次置业困难。
政府的港人港地没有呎数的限制,地产商就可以拿来建大单位、建豪宅,结果变成为富二代的首次置业服务,最急切需要政府扶助的人反而得不到照顾。但如果这些楼都是五、六百呎的细单位,富二代就不会愿意搬进去住。再者,买了这些楼的人不能出租,而且转售时亦只能卖给本地首次置业者,非买来自住的人不容易有利可图。这才可以保障这类楼落在用家的手里。
上星期,政府终于决定试推港人港地,但理念却与我的并不完全一致。差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府的港人港地只规定这些土地上建出来的楼要卖给香港人,不能卖给外地人;而我则不只要求卖给香港人,还要规定只能卖给香港的首次置业者。
(二) 政府的港人港地上所建的楼,香港人买了之后,可以自住,亦可以出租;而我则规定只可自住,不能出租。
(三) 政府的港人港地在建楼时没有规定大小呎数;而我则建议只能建五百至六百呎一厅两房小单位。
(四) 政府的港人港地虽有再次转售的限制,但时限只有三十年,三十年后就可以卖给非港人;而我则认为此限制应列明在地契条文里,在土地批租的年期里一直有效。
现在政府不加设我提出的限制,港人港地上所建出来的单位,就有可能卖了给港人中的投资者,或者已有楼的人,而不是本地的首次置业者。首次置业者的财政能力一般都及不上投资者与换楼人士,必须有专门为他们而设的供应,才能保障他们有买到楼的机会。由于今次政府推的港人港地针对性不足,推了也解决不了社会的真正问题──首次置业困难。
政府的港人港地没有呎数的限制,地产商就可以拿来建大单位、建豪宅,结果变成为富二代的首次置业服务,最急切需要政府扶助的人反而得不到照顾。但如果这些楼都是五、六百呎的细单位,富二代就不会愿意搬进去住。再者,买了这些楼的人不能出租,而且转售时亦只能卖给本地首次置业者,非买来自住的人不容易有利可图。这才可以保障这类楼落在用家的手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