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议:为什么要反对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简言之就是要求所有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建立一个共同保险准备金,以便在投保人遭遇挤兑时由该基金向其提供财务救助,进而达到保护存款人利益与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到目前为止,这项金融保障制度究竟是起源于19世纪的中国,还是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学界尚有不同见解。就目的而言,1825年(清道光5年)写入《大清律例》的“五家联保”,以及山西票号的行会,与1933年设立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别无二致。所不同的,只是前者为区域性的,后者为全国性的。
当年美国之所以要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由于大萧条不仅重创了美国的商业银行,也重创了设立不到20年的美联储,以至于中央银行所掌握的存款准备金无法应对全美国层出不穷的银行挤兑风潮。
我反对的当然不是写入《大清律例》的“五家联保”和票号行会,也不是FDIC,而是如今央行一直在争取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理由有三。
一是过度准备。目前国内银行体系的准备制度不仅有法定准备金制度、超额准备金制度,还有贷款拨备制度。后者虽然是针对不良贷款坏账风险的,但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与维护金融稳定。重要的是,在存款准备金率高达20%以上、拨备覆盖率动辄300%的情况下,现有的准备制度已经足够防范局部甚至是全国性的挤兑风险,严格地讲已经存在过度准备的倾向。因此,再启动一个新的准备制度毫无必要。
二是方向错误。从财务学的角度看,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工商企业,偿债能力不仅取决于健康的资产负债表,更取决于盈利能力。银行用于准备金的资产过多,显然要牺牲相应的盈利能力。不仅如此,银行的盈利能力最终取决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由于过度储备涉嫌人为制造了资金市场的供不应求或短缺金融假象,而银行要想弥补过度储备对盈利能力的损害,打着利率市场化的旗号堂而皇之地提高债务人的融资成本,以至于银行盈利能力的提升是以削弱工商企业盈利能力为代价的。这显然是本末倒置的方向性错误。
三是弱效金融。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简言之就是要求所有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建立一个共同保险准备金,以便在投保人遭遇挤兑时由该基金向其提供财务救助,进而达到保护存款人利益与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到目前为止,这项金融保障制度究竟是起源于19世纪的中国,还是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学界尚有不同见解。就目的而言,1825年(清道光5年)写入《大清律例》的“五家联保”,以及山西票号的行会,与1933年设立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别无二致。所不同的,只是前者为区域性的,后者为全国性的。
当年美国之所以要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由于大萧条不仅重创了美国的商业银行,也重创了设立不到20年的美联储,以至于中央银行所掌握的存款准备金无法应对全美国层出不穷的银行挤兑风潮。
我反对的当然不是写入《大清律例》的“五家联保”和票号行会,也不是FDIC,而是如今央行一直在争取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理由有三。
一是过度准备。目前国内银行体系的准备制度不仅有法定准备金制度、超额准备金制度,还有贷款拨备制度。后者虽然是针对不良贷款坏账风险的,但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与维护金融稳定。重要的是,在存款准备金率高达20%以上、拨备覆盖率动辄300%的情况下,现有的准备制度已经足够防范局部甚至是全国性的挤兑风险,严格地讲已经存在过度准备的倾向。因此,再启动一个新的准备制度毫无必要。
二是方向错误。从财务学的角度看,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工商企业,偿债能力不仅取决于健康的资产负债表,更取决于盈利能力。银行用于准备金的资产过多,显然要牺牲相应的盈利能力。不仅如此,银行的盈利能力最终取决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由于过度储备涉嫌人为制造了资金市场的供不应求或短缺金融假象,而银行要想弥补过度储备对盈利能力的损害,打着利率市场化的旗号堂而皇之地提高债务人的融资成本,以至于银行盈利能力的提升是以削弱工商企业盈利能力为代价的。这显然是本末倒置的方向性错误。
三是弱效金融。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