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的估值到底应该由什么决定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话题,经典教科书上或许会告诉我们是由内在价值决定的,但是市场派分析师会告诉我们这完全由供求关系决定。如果我们站在理性角度思考的话,一个企业的估值,我们能容忍它的估值极限是多少,即能容忍的最高估值和最低估值各是多少,或许会有不同的思路。
如果市场上的投资者都是理性的(当然,这个假设是不成立的),那么企业的估值就应该是理性投资人对这家企业所要求的最低回报决定的。比如,我们拿贵州茅台为例,以今天的收盘价计算它的TTM估值,大约是34.78倍,这个估值水平基本上处在历史较高的水平上,除了2006年四季度到2008年中期这个大牛市阶段,其最高估值曾经达到40-70倍,除了这个时期,基本上40倍就已经非常高了,而20倍基本上就是贵州茅台的估值下限了,即使有的年份比这个低,也是很难遇到的。而这20倍到40倍的估值水平,应该就是由企业本身的素质决定的。长期20%甚至是30%以上的净资产收益率,很低的负债率,长期稳定的毛利率水平,近几年还有所提高,长期稳定的现金流等等。这些素质基本上决定了贵州茅台具备了20倍的估值下限。至于在20倍和40倍之间到底有什么来决定,这应该是受到整体行情的影响或者是市场参与者情绪的影响,但由于其优秀的业绩表现,最近三年我们基本上没有见到茅台25倍以下的估值水平了,即使是在2008年行情最差的时候,其TTM估值也只到了26倍。对于特殊的另外一个极端,即行情的投机阶段,贵州茅台的估值水平曾经达到最高的70倍,这完全是由于亢奋的情绪决定的。
对于一个优秀的企业,当行情极端亢奋时,我们应该很容易作出判断,尽管这种情况很少。毕竟指数每天都在上涨,估值水平已经脱离了常规的估值区间到了另外一个非常规地带,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亢奋情绪退却之前及时退出,即使是长线投资者也应该这样做,除非这是你准备私有化的企业,但中国的上市公司,要想被什么人私有化,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当行情极端投机到极致时,选择临时性退出并不违背价值投资原则,谁也没有告诉我们价值投资在估值严重高估时也必须坚守。当然,当行情没有出现极端的状况时,我们却不能简单的根据估值已经到了区间高位而做出卖出的决定。
我们还是以贵州茅台为例。常规状态下,20倍到40倍为它的正常估
如果市场上的投资者都是理性的(当然,这个假设是不成立的),那么企业的估值就应该是理性投资人对这家企业所要求的最低回报决定的。比如,我们拿贵州茅台为例,以今天的收盘价计算它的TTM估值,大约是34.78倍,这个估值水平基本上处在历史较高的水平上,除了2006年四季度到2008年中期这个大牛市阶段,其最高估值曾经达到40-70倍,除了这个时期,基本上40倍就已经非常高了,而20倍基本上就是贵州茅台的估值下限了,即使有的年份比这个低,也是很难遇到的。而这20倍到40倍的估值水平,应该就是由企业本身的素质决定的。长期20%甚至是30%以上的净资产收益率,很低的负债率,长期稳定的毛利率水平,近几年还有所提高,长期稳定的现金流等等。这些素质基本上决定了贵州茅台具备了20倍的估值下限。至于在20倍和40倍之间到底有什么来决定,这应该是受到整体行情的影响或者是市场参与者情绪的影响,但由于其优秀的业绩表现,最近三年我们基本上没有见到茅台25倍以下的估值水平了,即使是在2008年行情最差的时候,其TTM估值也只到了26倍。对于特殊的另外一个极端,即行情的投机阶段,贵州茅台的估值水平曾经达到最高的70倍,这完全是由于亢奋的情绪决定的。
对于一个优秀的企业,当行情极端亢奋时,我们应该很容易作出判断,尽管这种情况很少。毕竟指数每天都在上涨,估值水平已经脱离了常规的估值区间到了另外一个非常规地带,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亢奋情绪退却之前及时退出,即使是长线投资者也应该这样做,除非这是你准备私有化的企业,但中国的上市公司,要想被什么人私有化,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当行情极端投机到极致时,选择临时性退出并不违背价值投资原则,谁也没有告诉我们价值投资在估值严重高估时也必须坚守。当然,当行情没有出现极端的状况时,我们却不能简单的根据估值已经到了区间高位而做出卖出的决定。
我们还是以贵州茅台为例。常规状态下,20倍到40倍为它的正常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