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也表示,提高起征点丝毫不能解决(公平)问题,而且可能把现在的不公平变成更大的不公平,也背离了个税改革的方向。
点评:首先我想指出施主任犯下了一个概念性的错误,他居然搞不清楚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作为专家,也以讹传讹地称个税的起征点,其实个税起征点与免征额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如当你的月工资为3510元时,免征额是3500元的话,就只对超出的10元缴税;起征点是3500元的话,即要以3510元为基数缴税。另外,提高免征额本来就是为了解决减税问题,减税就公平,大家都减了税,怎么把现在的不公平变成更大的不公平了呢?其实在这里,这位施主任偷换了概念,它将收入不同而造成的减税额的不同,说成不公平了。
施正文还举了个例:扣除三险一金以后,现在3500元以下不征。假定工资、薪金所得为5000元的人,在扣除3500元后,对1500元征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45元。假设现在把3500元提高到6000元,那么工资薪金为5000元的人不需要缴45元的税。但对于月收入为9万元的人,起征点为3500元时,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86500元(90000减去3500),适用45%的最高税率,应纳税额为25420元(86500×45%-13505)(此为个税计算公式——编者注)。提高到6000元的起征点时,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84000元(90000减去6000),适用税率不变,应纳税额为24295元(84000×45%-13505)。这样在提高起征点到6000元后,月入90000元的人的应纳税额比起征点为3000元时少缴了1125元。你说提高起征点后谁更受益?哪个少缴的税多?
点评:
施正文还举了个例:扣除三险一金以后,现在3500元以下不征。假定工资、薪金所得为5000元的人,在扣除3500元后,对1500元征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45元。假设现在把3500元提高到6000元,那么工资薪金为5000元的人不需要缴45元的税。但对于月收入为9万元的人,起征点为3500元时,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86500元(90000减去3500),适用45%的最高税率,应纳税额为25420元(86500×45%-13505)(此为个税计算公式——编者注)。提高到6000元的起征点时,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84000元(90000减去6000),适用税率不变,应纳税额为24295元(84000×45%-13505)。这样在提高起征点到6000元后,月入90000元的人的应纳税额比起征点为3000元时少缴了1125元。你说提高起征点后谁更受益?哪个少缴的税多?
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