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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名字打错遭对方拒收,需要开红字发票吗?

2016-01-25 09:41阅读:
向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不小心把客户公司名称打错了一个字,对方拒收此张发票,是否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如果属于本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拒收,并且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可以直接作废该发票,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符合作废条件,则应该在该发票认证期限内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二、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的相关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
上传《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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