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通过案外人蒋某认识。2013年3月3日,王某向李某借款4万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4万元给王某。2014年11月14日,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王某。2014.11.14号”。
2015年3月14日,王某再次向李某借款1万元,李某支付了1万元给王某,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王某。2015年3.14号”。
借款后,王某共计偿还1万元,剩余部分未偿还。2023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23年8月20日的利息95907.12元,后续利息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王某辩称,确实借款5万元,但是双方关系好,并没有约定利息,已经偿还的1万元是本金,对李某说的约定了利息主张不认可。
图片
聊天记录证明
图片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对案涉借款本金为5万元均无异议,对是否约定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均有异议,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论述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关于案涉借款是否约定利息,法院认为,案涉借款约定了利息。在王某与李某的2023年7月23日的通话内容显示,李某向王某催息,说“利息算起来到十来万了”,王某回应“前面利息还了的啊,还了一年多”,可以证明本案中双方对是否需要支付利息的约定是明确的。
二、双方约定利率标准是否明确。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是明确的。李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都明确表示,李某向王某催收时候,均系以约定利率是月息两分去进行催收的,双方在2022年3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在微信催收时明确表示“说好2分的息……催你好多次了”,王某回复“谢谢嫂子的支持,理解万岁,我会尽力”,王某虽然没有直接认可,但每次的态度均系月息两分其偿还不了,希望理解这种态度,按照常理推断,若双方没有约定
2015年3月14日,王某再次向李某借款1万元,李某支付了1万元给王某,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王某。2015年3.14号”。
借款后,王某共计偿还1万元,剩余部分未偿还。2023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23年8月20日的利息95907.12元,后续利息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王某辩称,确实借款5万元,但是双方关系好,并没有约定利息,已经偿还的1万元是本金,对李某说的约定了利息主张不认可。
图片
聊天记录证明
图片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对案涉借款本金为5万元均无异议,对是否约定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均有异议,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论述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关于案涉借款是否约定利息,法院认为,案涉借款约定了利息。在王某与李某的2023年7月23日的通话内容显示,李某向王某催息,说“利息算起来到十来万了”,王某回应“前面利息还了的啊,还了一年多”,可以证明本案中双方对是否需要支付利息的约定是明确的。
二、双方约定利率标准是否明确。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是明确的。李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都明确表示,李某向王某催收时候,均系以约定利率是月息两分去进行催收的,双方在2022年3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在微信催收时明确表示“说好2分的息……催你好多次了”,王某回复“谢谢嫂子的支持,理解万岁,我会尽力”,王某虽然没有直接认可,但每次的态度均系月息两分其偿还不了,希望理解这种态度,按照常理推断,若双方没有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