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杰与孙某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判决孙某权偿还田某杰借款本金10.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孙某权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田某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孙某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2月22日,田某杰与孙某权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权于2024年1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其子孙某友提供担保,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代为清偿10万元借款本金。之后,该案恢复执行。还款期限届满后,孙某权、孙某友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
2024年3月26日,田某杰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担保人孙某友为该案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田某杰追加孙某友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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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本案中,关于是否追加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孙某友为被执行人,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田某杰的异议理由成立,应裁定追加担保人孙某友为该案被执行人。其理由是:田某杰申请执行孙某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权于2024年1月1日前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其子孙某友提供担保,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代为清偿10万元借款本金。但逾期后,没有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据此,因被执行人孙某权没有履行,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孙某友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田某杰的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应裁定追加担保人孙某友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田某杰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田某杰追加担保人孙某友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其理由是:申请追加当事人应具有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的承诺代履行系债务加入,第三人承担责任无须担保事由的出现。本案和解协议的担保条款:被执行人孙某友承诺对被执行人孙某权1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以其财产代清偿),系执行中的担保,不构成债务加入。田某杰申请追
2024年3月26日,田某杰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担保人孙某友为该案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田某杰追加孙某友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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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关于是否追加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孙某友为被执行人,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田某杰的异议理由成立,应裁定追加担保人孙某友为该案被执行人。其理由是:田某杰申请执行孙某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权于2024年1月1日前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其子孙某友提供担保,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代为清偿10万元借款本金。但逾期后,没有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据此,因被执行人孙某权没有履行,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孙某友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田某杰的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应裁定追加担保人孙某友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田某杰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田某杰追加担保人孙某友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其理由是:申请追加当事人应具有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的承诺代履行系债务加入,第三人承担责任无须担保事由的出现。本案和解协议的担保条款:被执行人孙某友承诺对被执行人孙某权1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以其财产代清偿),系执行中的担保,不构成债务加入。田某杰申请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