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于2009年9月向徐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分,并出具借据一张,孙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并捺印,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方式。杨某、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徐某多次催要,仍拒不偿还。后徐某将杨某、孙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孙某认可担保事实,但认为上述保证应视为一般保证,且本案已超过保证期间,孙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并捺印,案涉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是否已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借款保证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对孙某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的确定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保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徐某与孙某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担保人孙某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保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宽限期,至徐某起诉之日,本案未超过保证期间。
综上,孙某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杨某追偿。
法官说法
杨某于2009年9月向徐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分,并出具借据一张,孙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并捺印,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方式。杨某、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徐某多次催要,仍拒不偿还。后徐某将杨某、孙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孙某认可担保事实,但认为上述保证应视为一般保证,且本案已超过保证期间,孙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并捺印,案涉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是否已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借款保证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对孙某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的确定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保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徐某与孙某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担保人孙某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保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宽限期,至徐某起诉之日,本案未超过保证期间。
综上,孙某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杨某追偿。
法官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