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2日18时54分许,管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在郯城县重坊镇某村路口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管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管某某车辆乘员其子管某明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与管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王某车辆在华安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前期诉讼中,华安财保公司已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管某某之妻陈某玲、之子管某明死亡赔偿金、管某明被扶养人生活费(12年)等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
管某某之妻陈某玲(事故时41岁)早年患有精神方面疾病,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依靠其丈夫管某某扶养。现陈某玲起诉被告王某及投保公司华安财保公司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34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受害人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支持。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管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陈某玲作为死者管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主张因该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等损失。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酌定管某某与被告王某承担事故责任比例酌定为4:6。根据陈某玲系二级精神残疾人,其日常生活需靠丈夫管某某照料,不具备劳动能力,在村中系低保户,需要被监护和扶养。陈某玲作为受害人管某某之妻,其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据此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扣除前期诉讼中管某某之子管某明12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陈某玲8年被扶养人生活费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华安财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死亡,其配偶是否有权主张扶养费?近几年,比较
2023年9月22日18时54分许,管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在郯城县重坊镇某村路口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管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管某某车辆乘员其子管某明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与管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王某车辆在华安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前期诉讼中,华安财保公司已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管某某之妻陈某玲、之子管某明死亡赔偿金、管某明被扶养人生活费(12年)等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
管某某之妻陈某玲(事故时41岁)早年患有精神方面疾病,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依靠其丈夫管某某扶养。现陈某玲起诉被告王某及投保公司华安财保公司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34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受害人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支持。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管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陈某玲作为死者管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主张因该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等损失。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酌定管某某与被告王某承担事故责任比例酌定为4:6。根据陈某玲系二级精神残疾人,其日常生活需靠丈夫管某某照料,不具备劳动能力,在村中系低保户,需要被监护和扶养。陈某玲作为受害人管某某之妻,其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据此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扣除前期诉讼中管某某之子管某明12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陈某玲8年被扶养人生活费1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华安财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死亡,其配偶是否有权主张扶养费?近几年,比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