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称,其系被告某公司职工,双方明确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但被告未支付过其劳动报酬,亦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被告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原告被迫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现将被告诉至莒县法院,要求:1.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25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2.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24年3月11日起解除。
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公司称原告所述无事实、法律依据,且原告提交的两个月的工资表并未加盖公章,真实性无法查实。另外,原告系公司股东,享受公司分红,从不存在发放工资的情况。
法院审理
李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从身份上,李某系某公司股东及董事,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未向李某支付过劳动报酬;其次,从李某进入某公司的过程看,其并非通过针对劳动者的招聘录用程序,而是公司股东发起人以货币出资入股并担任公司董事,对公司进行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最后,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看,李某未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在某公司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同时其还担任其他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上均说明其与一般劳动者具有明显区别。
李某在庭审中提交的两个月的工资表,经查实,该工资并未实际发放。某公司虽为李某缴纳过社保,但仅依据这两份证据无法证实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
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公司称原告所述无事实、法律依据,且原告提交的两个月的工资表并未加盖公章,真实性无法查实。另外,原告系公司股东,享受公司分红,从不存在发放工资的情况。
法院审理
李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从身份上,李某系某公司股东及董事,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未向李某支付过劳动报酬;其次,从李某进入某公司的过程看,其并非通过针对劳动者的招聘录用程序,而是公司股东发起人以货币出资入股并担任公司董事,对公司进行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最后,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看,李某未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在某公司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同时其还担任其他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上均说明其与一般劳动者具有明显区别。
李某在庭审中提交的两个月的工资表,经查实,该工资并未实际发放。某公司虽为李某缴纳过社保,但仅依据这两份证据无法证实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