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常见借贷双方存在多次借贷往来,而在还款时未明确约定系对哪笔借款的还款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偿还顺序?
基本案情
金某某与郭某原系同事。2021年至2022年间,郭某先后向金某借款七次,共计69220元,并分别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率(年利率均为24%)。截至2024年10月17日,郭某数百次还款,但双方未明确系偿还哪笔借款,亦未约定系本金还是利息。郭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计算已超额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而金某则认为按照约定利率,尚欠本金4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临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借贷双方存在多笔借款均到期且未明确每笔还款的性质及抵扣顺序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还款数额。首先,关于利率,案涉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依法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应为各笔借款实际交付之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其次,关于还款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且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及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抵充顺序没有约定的,债务人清偿时,应优先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本金)。对于数笔主债务,则应优先抵充负担较重的债务(如到期在先、利率较高的债务)。本案中,因约定利率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调整各笔借款的利率为款项交付时LPR的四倍。同时,各笔借款利率随到期时间顺序逐渐降低,应当按到期顺序对各笔债务进行清偿。故,应按照该顺序对各笔债务以“先息后本”顺序逐笔抵充。经计算,截至郭某最后一笔还款,尚欠金某本金3864.55元,遂判决郭某偿还金某借款本金3864.55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郭某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清偿抵充是指当债务人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宗
基本案情
金某某与郭某原系同事。2021年至2022年间,郭某先后向金某借款七次,共计69220元,并分别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率(年利率均为24%)。截至2024年10月17日,郭某数百次还款,但双方未明确系偿还哪笔借款,亦未约定系本金还是利息。郭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计算已超额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而金某则认为按照约定利率,尚欠本金4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临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借贷双方存在多笔借款均到期且未明确每笔还款的性质及抵扣顺序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还款数额。首先,关于利率,案涉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依法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应为各笔借款实际交付之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其次,关于还款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且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及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抵充顺序没有约定的,债务人清偿时,应优先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本金)。对于数笔主债务,则应优先抵充负担较重的债务(如到期在先、利率较高的债务)。本案中,因约定利率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调整各笔借款的利率为款项交付时LPR的四倍。同时,各笔借款利率随到期时间顺序逐渐降低,应当按到期顺序对各笔债务进行清偿。故,应按照该顺序对各笔债务以“先息后本”顺序逐笔抵充。经计算,截至郭某最后一笔还款,尚欠金某本金3864.55元,遂判决郭某偿还金某借款本金3864.55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郭某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清偿抵充是指当债务人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