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当事人主张的涉案树木种植数量明显违背常理,在涉案树木已经灭失、当事人未申请评估的情况下,法院参照征地过程中适用的补偿方案所规定的标准,酌定以标准上限作为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75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子炬,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长富,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丕争,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雷,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嵇永全,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杨沟村。
法定代表人:战友,该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郭子炬、姜长富、邵丕争因诉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瓦房店市政府)、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瓦房店发改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九龙街道办)强制拆迁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行终8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余晓汉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子炬、姜长富、邵丕争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九龙街道办是组织、指挥碾压、摧毁其果树的具体实施部门,本案亦应确认九龙街道办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并认定瓦房店市政府和九龙街道办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一审未区分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未判决对287棵果树之外的果树予以赔偿错误。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且一审法院应依审判职权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
当事人主张的涉案树木种植数量明显违背常理,在涉案树木已经灭失、当事人未申请评估的情况下,法院参照征地过程中适用的补偿方案所规定的标准,酌定以标准上限作为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75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子炬,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长富,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丕争,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雷,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嵇永全,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杨沟村。
法定代表人:战友,该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郭子炬、姜长富、邵丕争因诉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瓦房店市政府)、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瓦房店发改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九龙街道办)强制拆迁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行终8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余晓汉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子炬、姜长富、邵丕争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九龙街道办是组织、指挥碾压、摧毁其果树的具体实施部门,本案亦应确认九龙街道办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并认定瓦房店市政府和九龙街道办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一审未区分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未判决对287棵果树之外的果树予以赔偿错误。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且一审法院应依审判职权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