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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2014-10-12 23:47阅读:
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一门课程中,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的难度相对较大,其中不少内容都与《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有关。因此,对于该办法在法律上的定性问题,还是比较重要的。
对于《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不少老师在授课时都将其作为部门规章向学员进行介绍。原因主要有:1、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属于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都有《XX条例》的表述,比如《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名称,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显然不具有这样的特征。2、按照通常的理解,行政法规的发布机关是国务院,而该办法的发布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因此属于部门规章。
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对行政法规的定义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此可见,在行政法规的制定上,国务院确实要占主导地位。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由此可见,行政法规的后缀不一定是“条例”,也有可能是“规定”或者“办法”。
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由此可见,这一条已经给我们明确了一个基调,行政法规的发布,并不一定直接由国务院发布,也可以是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发布后,一律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局审定。由此可见,行政法规的发布刊物也很重要,必须是国务院公报。
综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属于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其实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1
997年第2号令发布,并同时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31期上面。是彻彻底底的行政法规,这一点已经毋庸置疑。
有的老师曾列举出《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以及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来进行对抗。这两条主要说了两件事,一、行政法规必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国务院有关部委以部门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即便已由国务院批准,仍不属于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已经被《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所取代,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对于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进行理解。
但大家必须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也就是说,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于此时才被废止。
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1997年制定的,其制定程序完全符合当时依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所具之规定。同时,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还进行过细节修订。
由此可见,《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这一点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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