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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惊天变化

2022-05-19 15: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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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72日实施,共22条。最大的变化是认可高利率,即年银行利率的四倍,但不得计算复利。核心条款有: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惊天变化

法释〔2015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91日起施行。其背景是20105月国务院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三十六条”;2013720日起,央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并于同年10月推出贷款基础利率机制;201311月中央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2015年全国两会上提出以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的目标。核心条款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惊天变化
法释〔202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820日起施行,核心条款是: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重量级修改是第二十六条,导致以2019820日为界,其前的利息或违约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后按贷款市场利息报价计算。
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惊天变化
法释〔202017号之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是适应202111日施行的民法典而修改,同日实施。最重磅修改的一条:
第三十一条,即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8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8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这一条的修改颠覆了上一个司法解释规定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前的统一按照原告起诉时的4LPR封顶计算利息。而本次修改规定2020820日之前成立的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以达到201518号司法解释规定的24%的封顶线。
案例
被告韩某与程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登记结婚。2017221日,程某在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别牛碳火海鲜烧烤店。2017324日,因经营需要资金,经本村会计王某某联系,程某向原告董某某借款10万元,利率为月息一分五厘,到2018124日到期,到期本息一次付清。王某某为借贷双方书写借款条一份,程某在“借款人签字”处签字捺印,原告董某某与程某持该借款条找到被告梁某某作担保,被告梁某某在该借款条“担保人签字”处签字捺印。自借款日起至20181124日,程某按约定利率共计支付20个月利息3万元,借款本金一直未付。借款到期的2018年上半年,原告董某某曾找被告梁某某催要借款,被告梁某某电话向程某催要未果。其后,原告董某某通过微信向程某催要借款,程某以经营困难为由未予返还。202016日,程某因病去世。在此之后,原告董某某通过微信让被告梁某某向被告韩某催要借款,被告梁某某微信回复称被告韩某同意还,如果征地补偿款一次性发放就全还。2021511日,原告董某某电话联系被告韩某催要借款,被告韩某否认在借款条上签字,但对程某借款的事实认可,称现在暂时无力偿还;对被告梁某某曾联系其,其承诺若征地补偿款一次性发放就全还的事实予以认可。202168日,被告梁某某电话联系原告董某某,原告董某某称起诉状之所以将其列为被告是让其证明借款的事实,不是让其赔钱。202169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原告董某某诉请被告韩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请被告梁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1224日起至2020819日止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自2020820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梁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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