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将至,受损股民须抓紧起诉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维维股份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将至,受损股民须抓紧起诉。
2020年7月24日,维维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经查明,维维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2、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30万元罚款。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维维股份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将至,受损股民须抓紧起诉。
2020年7月24日,维维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30万元罚款。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