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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提审活动阶段“虚假诉讼”违法事实真相

2022-05-22 22:16阅读:
一、实名举报刘城韬、李国良冒充省高院法官和当事人
苟合伪造“听证、询问调解”笔录等共同实施虚假诉讼
——立案活动阶段“虚假诉讼”违法事实真相
实名举报人:都洪亮 原郑州铁路局(现更名“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铁局”)职工、工会文化服务员、中共党员 联系电话:15537318496;
被举报人:刘诚韬 男 河南焦作山阳区法院行政庭人员,专门办理两个新乡移动电话“13937335319和13937335329”(自称办案专用号)掩盖其违法目的;刘城韬迄今拿不出省人大或省高院的任命书,亦拿不出由最高法统一制作或委托省高院颁发的河南高院“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现员额制该规定21年废止);
被举报人:李国良 男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 电话:13803837789;无时任郑铁局法定代表人张军邦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卷宗证明:“李国良冒充当事人且自己指定自己代收法律文书”;
立案、提审活动阶段“虚假诉讼”违法事实真相

2010年5月26日立案二庭“审判员庄为民”当天受理、当天立案(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没有立案审查人)。卷宗显示:李国良无时任郑铁局法定代表人张军邦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李国良冒充“当事人”且“自己指定自己代收法律文书”。
立案、提审活动阶段“虚假诉讼”违法事实真相
2010年8月10日、2010年9月1日先后两次刘城韬与李国良冒充河南省高院法官(审判员)和当事人在“新乡中级法院”苟合一起伪造卷宗材料“听证(规定“听证”由审判长主持)、询问调解”笔录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立案、提审活动阶段“虚假诉讼”违法事实真相
2010年11月13日周六休息日刘诚韬伪造河南高院(2010)豫法民申字第0256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0年11月17日提供给行贿嫌疑人贾伯祥用传真发执行员阻止案件执行。
举报人拒不认可该“传真件”,2011年6月10日执行员专门“私自”去“焦作山阳区法院找刘诚韬索取一份原件”。
卷宗显示刘城韬“既是审判员又兼书记员”,捏造虚构“郑铁局现有一系列新证据”和“虚构合议庭(案件书记员多达4人即“孙龙男、李娟、施文云、刘城韬(涛)兼”)”、“伪造法律文书”及“诽谤举报人”等事实,亦未向举报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
3、刘城韬突然闯入纪检室当众威胁并称没办过举报人的案,被纪检组组长大声喝止:“你看人家提供的证据”?
2018年4月1日,举报人到河南焦作山阳区法院走访,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刘城韬突然闯入院302纪检室当纪检组组长李春芬、执行局局长康福军、书记员李玉龙、还有举报人一同行者的面威胁举报人并称“没办过举报人的案,你要是再在网上发帖……”被李春芬大声喝止“刘城韬!你看人家提供的证据?”被康福军直接推出纪检办公室(相关证据已固定)。

二、实名举报河南高院黄爱玲当庭苟合袁珺篡改
授权书并诈称为“特别授权”伪造裁定“自己裁自己”
——提审活动阶段“虚假诉讼”违法事实真相
被举报人:黄爱玲 女 河南高院审监二庭第三合议庭审判长 电话:0371-65762216;
被举报人:袁 男 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014503133;
1、特别代理放弃诉讼权利,黄爱玲当庭与一般代理袁珺苟合“篡改授权委托书”,公然诈称一般代理袁珺“特别授权”(笔录有记载):
时任郑铁局法定代表人张军邦未到庭,“特别授权”代理人贾伯祥“惧怕与举报人质证和对质事情败露”,到庭后不敢出庭“放弃诉讼权利”。
黄爱玲当庭苟合“一般代理”律师袁珺篡改法律文书,把“特别授权代理人贾伯祥的名字画掉”,直接把郑铁局法定代表人张军邦的委托权利剥夺奸污,黄爱玲当庭诈举报人“一般代理人袁珺”是“特别授权”。
立案、提审活动阶段“虚假诉讼”违法事实真相
立案、提审活动阶段“虚假诉讼”违法事实真相
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2011年6月30日对河南高院函为高院受理“举报人申诉郑州铁路局案件”? 举报人胜诉强制执行两年余,(?)举报人申诉郑州铁路局什么案件?
立案、提审活动阶段“虚假诉讼”违法事实真相
2、黄爱玲伪造裁定“武黎明(无此人)自己裁定自己”弄虚造假漏洞百出:
2011年9月6日运作长达近一年河南高院进行所谓再审、“郑铁局仍未提供新证据”。卷宗笔录第九页第8行清楚的记载郑铁局承认“诉讼期间”举报人一直到“老岗位”和“新岗位”上班。
2011年11月24日黄爱玲下达(2011)豫法民提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无需再举证即可认定举报人旷工”改判的“黑百通吃”判决。判决书所谓“合议庭成员署名”与所谓“庭审成员署名不符”的“自己姓啥叫啥都能错误”的“奇葩又荒唐”的、有预谋的“早产判决”。
2011年12月6日,举报人到河南省高院要求审判长黄爱玲答疑释惑“判决书合议庭成员与参加庭审人员不符”等问题,当日黄爱玲立马伪造一个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举世无双的“武黎明(经查高院无此人)自己裁定武黎明自己”的第00140号“奇葩”补正裁定,于当日下午通过邮局发出。妄想隐瞒掩盖其违法行为等漏洞百出的法律文书。
立案、提审活动阶段“虚假诉讼”违法事实真相
据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刘城韬、李国良、黄爱玲、袁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惩罚。
实名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此致

实名举报人:都洪亮
2022年.5月22
特别提示(卷宗相关证据已固定):
1、涉案人员自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制造勾陷合谋长达一年零八个月”,刘城韬虚构合议庭及审判人员,一个合议庭卷宗显示书记员多达4人即“孙龙男、李娟、施文云、刘城涛(韬)兼”,省高院均“查不到人”,采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苟合律师共同实施虚假诉讼,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下属时任管理人员张向明不惜一切重金雇佣律师翻案,2016年3月因受贿罪落马现正监狱在服刑。时任管理人员周飞专班负责实施翻案,2020年4月15日因违法犯罪落马现正在服刑。
3、终日信访走访举报无时无刻,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南省申报举报人的社保信息仍显示举报人系“在职职工”。举报人今年已达62周岁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其管理举报人的档案至今不按规定为举报人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4、吁请接收函领导督办跟踪落实到底,吁请承办领导对“审调结论”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作出“实事求是”的“审调结论”并书面函复:一、“举报属实:依法依规处理”。二、“举报不实:追究法律责任”。
5、该案件经查卷宗在案证据涉及“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审监庭”等“十九人(名单略)参与制造构陷合谋”此案。其中立案律师、诉讼律师各1人,院长、庭长、副庭长各1人、审判长3人、审判员6人、书记员4人, 行贿嫌疑人1人;涉案人员自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制造勾陷合谋长达一年零八个月,采取伪造证据,弄虚造假实施虚假诉讼 ;


相关联“虚假诉讼”案件:
实名举报卫滨区法院党组成员吕慧琴
苟合律师李双宝及用人单位下属虚假诉讼
(迄今一十九年未送达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事实)
实名举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吕慧琴(现改名吕惠芹规避网上爆料)苟合律师李双宝及用人单位下属顾向阳、王红霞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事实(针对铁证如山的证据相关部门称“没发现”)
吕慧琴伪造证据苟合律师及下属共同实施虚假诉讼无法无天:
举报人与郑州铁路分局(现更名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线公司,一下简称“郑铁局”)劳动合同条款“确认之诉”一案,经劳动仲裁原新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02)第280号仲裁裁决举报人胜诉。
2003年515作出新乡市新华区(现更名卫滨,一下简称“卫滨区”)法院审理(2003)新华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吕慧琴为配合郑铁局其下属“诉讼期间”对举报人实施“除名”、达到“浑水摸鱼,虚假诉讼”之目的,苟合其下属采取拒不送达法律文书,卷宗长期亦不归档等手段,阻止举报人上诉,故意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
2013年5月28日上午经(省高院领导的关注过问后)到吕慧琴办公室查阅卷宗后要求复印卷宗材料,该卷宗已长达十年不按规定归档,迄今亦未送达举报人任何法律文书。经复印部分卷宗材料显示:
一、“河南敞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双宝和郑铁局其下属房建中心副科长顾向阳没有时任法定代表人贡海利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且日期是涂改伪造的,判决书显示李双宝是“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与所谓的委托书“河南敞言律师事务所”也不符。
立案、提审活动阶段“虚假诉讼”违法事实真相
二、该案判决举报人承担诉讼费共计248元,其中邮寄费48元。卷宗显示结案一年后的2004年11月9日举报人交款200元整(少交邮寄费48元整)。明显是伪造证据、弄虚造假行为。
立案、提审活动阶段“虚假诉讼”违法事实真相
卷宗显示“起诉无法定代表人贡海利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单位法人不会自己去起诉吧?),“受理通知书”送达地址是“卫滨区人民法院”,代收人“王红霞”签收(无代收理由、身份不明,无授权起诉立案“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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