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摔伤也算工伤?高院判了!服不服?|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2022-12-20 08:45
案例来源|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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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8日贾雨村与河北某速递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工作才几天,2016年8月13日18时30分,贾雨村从单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点上夜班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伤。
2017年6月28日,贾雨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8月25日,人社局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贾雨村所受伤害不属工伤。
贾雨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上班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8月13日18时30分贾雨村从其所居住的单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点摔倒受伤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市人社局依查明的事实,认定贾雨村2016年8月13日18时30分从其单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点为上班途中,但在该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定程序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贾雨村主张理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贾雨村的诉讼请求。
贾雨村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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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8日贾雨村与河北某速递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工作才几天,2016年8月13日18时30分,贾雨村从单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点上夜班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伤。
2017年6月28日,贾雨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8月25日,人社局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贾雨村所受伤害不属工伤。
贾雨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上班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8月13日18时30分贾雨村从其所居住的单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点摔倒受伤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市人社局依查明的事实,认定贾雨村2016年8月13日18时30分从其单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点为上班途中,但在该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定程序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贾雨村主张理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贾雨村的诉讼请求。
贾雨村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