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是劳动关系吗?
法院:见习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劳动关系
刘洋,陈永亮,刘晶
本报讯20251028(记者 刘洋 通讯员 陈永亮 刘晶)高校毕业生于正式入职前参加见习,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并获取基本生活费,能否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就业见习纠纷案,认定见习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判决驳回见习人员要求见习单位支付见习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2020年8月,某培训中心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并向当地就业和人才中心进行了备案。2020年10月,该培训中心与马某签订《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约定马某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到该培训中心见习;见习岗位为艺术培训老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800元/月;见习期限满,就业见习协议终止;若培训中心留用马某在本单位就业,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
法院:见习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劳动关系
刘洋,陈永亮,刘晶
本报讯20251028(记者 刘洋 通讯员 陈永亮 刘晶)高校毕业生于正式入职前参加见习,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并获取基本生活费,能否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就业见习纠纷案,认定见习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判决驳回见习人员要求见习单位支付见习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2020年8月,某培训中心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并向当地就业和人才中心进行了备案。2020年10月,该培训中心与马某签订《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约定马某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到该培训中心见习;见习岗位为艺术培训老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800元/月;见习期限满,就业见习协议终止;若培训中心留用马某在本单位就业,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