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必须在两个月内任命政府组成人员吗?
来源:立法网 时间:2022-4-29
某县2022年1月5日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并依法选举产生了政府领导人员。县政府于3月4日下午下班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议案》。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在决定何时召开人大常委会产生了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也即应在3月5日以前完成任命;也有观点认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会议需要一定的筹备时间,在3月5日以前召开会议不现实,且在3月5日之后召开会议任命并不违法,但应尽早任命。那么,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吗?
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按照这一规定的要求,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法律之所以要做这样的规定和时限要求,是因为各级人民政府
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按照这一规定的要求,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法律之所以要做这样的规定和时限要求,是因为各级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