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会主任调离,如何任命新的监委会主任
来源:今日头条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4-1-15
有人询问:某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调离(尚未辞去主任职务),并已提名新的接任人选。在下次市人大会议召开之前,可否根据监察法第九条的规定,由现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接任人选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并参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现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辞职,并决定新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为代理主任。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并参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可以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从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如拟接任人选不是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可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而不能由现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接任人选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这是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并参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可以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从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如拟接任人选不是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可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而不能由现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接任人选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这是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