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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会主任调离,如何任命新的监委会主任

2024-01-15 12:18阅读:
监委会主任调离,如何任命新的监委会主任
来源:今日头条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4-1-15
有人询问:某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调离(尚未辞去主任职务),并已提名新的接任人选。在下次市人大会议召开之前,可否根据监察法第九条的规定,由现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接任人选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并参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现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辞职,并决定新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为代理主任。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并参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可以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从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如拟接任人选不是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可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而不能由现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接任人选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这是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参照上述规定,规定“监察委员会主任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可以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从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是合乎法理的。
实务中,新任纪委书记一般是交流或转任的,几乎没有本地纪委副书记兼监委副主任升任的。那么,纪委书记兼监委主任离任后,还去提名后任纪委书记为监委副主任有所不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六条所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议案提出权,由主任会议作为提名主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命监委副主任的议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上述规定,规定拟接任人选不是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可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这里明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而不是由离任的纪委书记兼监委主任提请任命监委副主任。
在换届期间,地方各级监委主任的变动程序,可参照下面程序操作。
(1)监委主任正常职务变动应该请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人代会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本级人大备案即可。因此,由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监委主任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工作岗位正常变动,可以比照该条款,履行辞职程序。
(2)新的纪委书记到任可以暂时履行代理程序。基于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委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即纪委书记兼任监委主任、纪委副书记兼任监委副主任。因此,新的纪委书记到任后,在没有召开人代会之前,有必要先任监委副主任,再决定代理监委主任,待召开人代会予以补选。具体操作程序可以如下:
第一步,先任监委副主任。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依据这一原则,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应该任免监委副主任、委员。
第二步,再决定代理主任。参照地方组织法关于“一府两院”和“三长”的代理程序,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所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将新到任的纪委书记任命为监委副主任,并决定其代理监委主任一职,直到召开人代会选出新的监委主任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在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调离(尚未辞去主任职务),并已提名新的接任人选时,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因为监委的权力由宪法和监察法赋予,职责法定。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很多监察措施都需要监委主任进行审批。因此,必须依法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代理监委主任,其履职行权才合法有效。否则,会导致很多监察措施的使用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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