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2日,虎某某与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公司)签订《 职工福利借款合同》,当日,虎某某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借款17万元给宁夏某公司指定账户,宁夏某公司向虎某某出具收据。2018年1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1破申24号民事裁定,受理宁夏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虎某某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向虎某某出具《宁夏某公司公司债权异议回函》,认为《职工福利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属于职工破产债权范围,确认为普通债权。虎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9)宁0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驳回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宁民终497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虎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6195号民事裁定:驳回虎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虎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宁夏某公司职工,虎某某也认可从劳动关系角度其不是宁夏某公司的内部职工。因此,虎某某的债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第1款 规定的职工集资债权条件。虎某某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依法不能成立,故依法驳回虎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案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职工集资款是否应参照职工破产债权优先受偿 ;二是如何界定职工集资款的范围。
一、职工集资款应参照职工破产债权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将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职工享有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受偿权。虽然作为上述司法解释制定依据的《企业破产 法(试行)》已被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取代,但《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
2018年2月12日,虎某某与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公司)签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9)宁0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驳回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宁民终497号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虎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宁夏某公司职工,虎某某也认可从劳动关系角度其不是宁夏某公司的内部职工。因此,虎某某的债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第1款
本案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职工集资款是否应参照职工破产债权优先受偿
一、职工集资款应参照职工破产债权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将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职工享有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受偿权。虽然作为上述司法解释制定依据的《企业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