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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工程施工的会计核算案例

2019-01-20 16:40阅读:
新收入准则下工程施工的会计核算案例
新收入准则下工程施工的会计核算案例
原创: 朱安兵 深圳学易教育2018-10-14
新收入准则下工程施工的会计核算案例
2018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工程期限为1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019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10%,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2018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0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单位为万元):
(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1500
货: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00
(2)2018年6月30日。
履约进度=1500÷4000 =37.5%
合同收入=6300×37.5% =2362.5
借:合同资产 2362
.5
货:主营业务收入2362.5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货:合同履约成本 1500
借:应收账款 2750
货:合同资产 2362.5
货:合同负债137.5
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0
借:银行存款 2200
货:应收账款 2200
(3)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500
(4)2018年12月31日。
履约进度=3000÷4000 =75%
合同收入=6300×75%-2362.5 =2362.5
借:合同资产 2225
借:合同负债 137.5(2018年6月30日确认的金额)
货:主营业务收入2362.5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货:合同履约成本 1500
借:应收账款 1210
贷:合同资产1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
借:银行存款 1100
贷:应收账款1100
当日,合同资产账户余额为1125(2225-1100)。
(5)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1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100
(6) 2019年6月30日。
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100%。
合同收入=6300-2362.5-2362.5
=1575
借:合同资产15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100
借:应收账款 2970
贷:合同资产 2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
借:银行存款 3630
贷:应收账款 3630
当日,“合同资产”科目的余额为零(1125+157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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