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从公司离职,但未变更工商登记,此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对公司不利的意思表示,该表示与公司盖章授权的代理人的表示相反,存在两种冲突的意思表示时,应以何为准?

甲委托乙制作影片,合同约定具有包活性质,即甲将影片制作工作整体打包给乙,制作费是打包价。后双方对合同性质产生争议。甲认为包活是多退少不补,乙认为包活是多不退少也不补。诉讼中,乙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出庭,承认在除了书面合同之外,还有口头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口头约定多退少不补。但乙的诉讼代理人否定了赵某已经陈述的事实。赵某出庭时,其早已经从乙处离职,但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中乙的法定代表人仍为赵某。该案争议点在于,赵某对不利事实的自认能否对乙产生法律效力?即已经离职但未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作出的不利表示能否代表公司?

首先,赵某庭审陈述的事实对乙明显不利。赵某的陈述直接支持甲的主张,即证明双方存在多退少不补的约定。在制作费存在剩余的情形下,乙应对甲承担退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从公司离职,但未变更工商登记,此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对公司不利的意思表示,该表示与公司盖章授权的代理人的表示相反,存在两种冲突的意思表示时,应以何为准?
甲委托乙制作影片,合同约定具有包活性质,即甲将影片制作工作整体打包给乙,制作费是打包价。后双方对合同性质产生争议。甲认为包活是多退少不补,乙认为包活是多不退少也不补。诉讼中,乙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出庭,承认在除了书面合同之外,还有口头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口头约定多退少不补。但乙的诉讼代理人否定了赵某已经陈述的事实。赵某出庭时,其早已经从乙处离职,但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中乙的法定代表人仍为赵某。该案争议点在于,赵某对不利事实的自认能否对乙产生法律效力?即已经离职但未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作出的不利表示能否代表公司?
首先,赵某庭审陈述的事实对乙明显不利。赵某的陈述直接支持甲的主张,即证明双方存在多退少不补的约定。在制作费存在剩余的情形下,乙应对甲承担退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