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编剧创作的剧本应通过委托方的审核,如果经多次修改仍无法获得委托方的认可,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酬金通常分阶段支付,某一阶段的剧本成果不合格导致剧本解除的后果,该期酬金应如何处理?是否必然丧失?
甲聘用乙为编剧,委托其创作电影剧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向甲交付第一稿剧本后,甲向乙支付第二期稿酬。签约后,乙在约定时间向甲交付了第一稿剧本,甲收到后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乙也依约按照甲意见修改。甲将乙创作的剧本提交主管机关审核,但未能通过。甲向乙发送解约通知,理由是乙创作的剧本经多次修改仍无法满足甲的要求,而且因质量问题无法通过主管机关审核。关于解除的后果,甲在通知中称已交付剧本版权由甲享有,甲无需再支付第二期稿酬,乙收取的第一期稿酬也无需退还。乙认可解除的效力,但不认可对解除后果的处理方式,诉请甲支付第二期稿酬。乙的该项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甲行使解除权的事实理由在于乙交付的剧本无法满足其要求,也未能通过审核,易言之,甲委托乙创作剧本的目的是获得合格剧本,然后满足其拍摄的需求。但甲创作的剧本质量无法达到拍摄的要求,甲无法获得期待的价值,该种情形下,继续向乙支付第二期稿酬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于其不公。但是,剧本不符合要求,无法获得期待的价值不等于未获得合同价值,合同价值由给付决定,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债之本旨履行给付义务即可满足债权人利益需求,也即对债权人存在价值。该案中,作为编剧,乙的给付义务是创作,按照合同约定及甲的要求创作剧本,修改也是
编剧创作的剧本应通过委托方的审核,如果经多次修改仍无法获得委托方的认可,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酬金通常分阶段支付,某一阶段的剧本成果不合格导致剧本解除的后果,该期酬金应如何处理?是否必然丧失?
甲聘用乙为编剧,委托其创作电影剧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向甲交付第一稿剧本后,甲向乙支付第二期稿酬。签约后,乙在约定时间向甲交付了第一稿剧本,甲收到后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乙也依约按照甲意见修改。甲将乙创作的剧本提交主管机关审核,但未能通过。甲向乙发送解约通知,理由是乙创作的剧本经多次修改仍无法满足甲的要求,而且因质量问题无法通过主管机关审核。关于解除的后果,甲在通知中称已交付剧本版权由甲享有,甲无需再支付第二期稿酬,乙收取的第一期稿酬也无需退还。乙认可解除的效力,但不认可对解除后果的处理方式,诉请甲支付第二期稿酬。乙的该项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甲行使解除权的事实理由在于乙交付的剧本无法满足其要求,也未能通过审核,易言之,甲委托乙创作剧本的目的是获得合格剧本,然后满足其拍摄的需求。但甲创作的剧本质量无法达到拍摄的要求,甲无法获得期待的价值,该种情形下,继续向乙支付第二期稿酬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于其不公。但是,剧本不符合要求,无法获得期待的价值不等于未获得合同价值,合同价值由给付决定,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债之本旨履行给付义务即可满足债权人利益需求,也即对债权人存在价值。该案中,作为编剧,乙的给付义务是创作,按照合同约定及甲的要求创作剧本,修改也是
